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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约定期内未缴清保费 保险公司仍应理赔

四川科技报 2017-10-18 05:01 大字

我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填写完由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并交给其工作人员后,发现所带现金不足于缴纳工作人员的报价,考虑投保单上已经写明“投保人保证在三天之内缴清所有保费”且保险公司同意按该时间缴纳,遂决定照此办理。两天后,我遭遇交通事故。我当即缴纳保费、保险公司出具正式保单后,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但被保险公司拒绝,理由是事故发生时,我未缴保险费、其也没有出具正式保单,即保险合同并没有成立。请问:保险公司的理由成立吗?王建英

理由不成立,其应当理赔。

一方面,缴纳保费并不是保险合同的成立要件。《保险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分别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即保险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只要投保人的意思表示,经保险人同意,便产生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换句话说,就是保险合同成立与否,取决于当事双方是否就合同的条款达成一致。只要达成了一致,合同即告成立。保费的缴纳仅仅是合同约定的投保人在合同成立后所应履行的义务,是合同的结果而非条件。故保险公司认为你没有缴清保费之前保险合同并未成立的观点是错误的。且投保单中已经写明“投保人保证在三天之内缴清所有保费”的条款,并经保险公司同意,而你在缴纳保费时并没有超出自己的承诺,无疑表明并没有违反自身义务。

另一方面,投保单虽不是正式保单,但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投保单是由保险人事先准备好的、具有统一格式、用于投保人表示愿意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依据。投保单上载有保险合同所涉及的主要条款,一经保险人同意,即成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正因为投保单为保险公司所提供的格式合同,其根本无需更改,决定了投保单上已有的内容当然都会成为正式保单的一部分,决定了保险公司不能拿未正式签发保单说事。

(廖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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