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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追责和惩戒制度建设滞后

济南日报 2017-10-17 12:15 大字

漫画/陈存昌

与贪污受贿和杀人盗抢相比,诬告在一些人眼中无疑是一个小问题。正因为如此,要么对诬告者因追查难度大而置之不理,要么对已查实者批评教育、轻描淡写。思想上的轻视和放纵,使诬告追责和惩戒制度的建设较为滞后。

首先,从源头上看,诬告多以匿名形式进行,如果不能有效解决匿名举报问题,诬告的土壤就很难消除。有纪检部门统计,90%以上的诬告是以匿名形式进行的,但并不是所有的匿名举报都是诬告,甚至大部分都不是诬告。产生匿名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对于正常举报者来说,主要是因为举报意见被压制,署名揭发又怕遭到打击报复;而对于诬告者来说,则是怕诬陷行为败露,遭受党纪国法制裁。只有在制度上完善举报保密措施,并真正加强对正常举报人权利的保护,让他们切实消除后顾之忧,才能摆脱匿名举报对党和国家监督制度的长期困扰,让监督权利的行使回归正常轨道。唯有如此,才能让实名举报越来越多,让披着举报外衣的诬告者现形,消除诬告产生的制度土壤。

其次,应对诬告行为作出更清晰、明确和可操作的制度性界定,以社会危害性和个案具体影响为综合考量,提高惩戒力度以产生足够的制度震慑力,提高党纪处罚和法律定罪的有效性、针对性。不能让对诬告者的制度处罚成为挂在墙上的画,要让道德伦理都无法约束的诬告者在强大的惩戒面前有所畏惧、知其收敛。有媒体梳理了近年来发生的十余起诬告案例,发现只有1人因诬告陷害罪获刑,6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剩余的均没被追究责任。可以看出,与贪污受贿刑罚相比,诬告陷害被处罚的力度则轻得多。相比诬告者造成的恶果,其付出的“代价”实在微不足道。

最后,关于诬告陷害行为的追责和处罚,还存在党纪和法律制度体系之间的衔接不畅问题,以及区域、部门、单位之间处罚标准、力度的明显差异。同样性质的诬告行为,自由裁量的空间较大,处罚结果也千差万别。这不仅难以遏制诬告行为的蔓延,而且影响党和国家制度体系的权威性、严肃性。可见,科学有效的诬告追责和惩戒制度缺失,是产生诬告行为、导致监督权异化和责任失衡最重要的根源。

向诬告者亮剑,必须积极从制度层面革除诬告弊端,从而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提升到更高的水平。 (摘自《人民论坛》 作者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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