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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塔式”案例尊重的是法律

来宾日报 2017-10-16 09:54 大字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警方日前处理了一起电动车与小汽车相撞致骑车人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调查确认,认定受伤的电动车驾驶员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该驾驶员不仅要负责自己的医药费用,同时还要承担对方轿车的修理费用。(10月13日《澎湃新闻》)

笔者认为,杭州交警此次“灯塔式”的案例,其示范作用和积极意义非常明显。

第一,有效地教育了违章人员。一直以来,在人们的惯性思维中,汽车与电动车、自行车、行人之间,前者是“强势群体”,后者是“弱势群体”,只要发生交通事故,哪怕是“强势”一方没有违章,交警在“酌情处理”时,往往会偏向“弱势”一方。虽然这样的做法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法制理念,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弱势群体”违规的胆量和“底气”,甚至变异出“碰瓷”这种丑恶现象。杭州交警这次毫不含糊地判不遵守交规的电动车一方负全责,等于给那些无视交规或别有用心的人上了一堂生动深刻的警示教育课。

第二,彰显了公正执法的威力。交通安全,必须以全民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为前提;交通事故,往往是一方或双方违反交通法规而引起。因此,交警在处理每一起交通事故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公正为原则。上述这起交通事故,通过视频监控,可以清楚地看到是由于骑电动车的男子边打手机边开车,无视红灯,才导致两车相撞。交警判电动车一方负全责,既保护了当事人的权益,又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彰显了公正执法的威力。

第三,理顺了法理与情理的关系。不可否认,由于交通事故直接涉及当事人双方的法律责任和经济利益,交警在调解和处理每一起交通事故过程中,几乎都会碰到法理与情理之间纠结的难题,既要以人为本,又要依法办事。这次杭州交警的准确认定、果断处理,恰好可以改变人们以往的惯性思维,并理顺了两者之间的关系——在法理与情理之间,前者必然是前提和基础,只有遵从了法理,维护了法理,才可以更好地体现出情理。□莫思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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