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3时偷东西 凌晨4时勇救人 杭州这3名小伙子“是好人还是坏人”引网友热议
一名嫌疑人在审讯室接受审讯。视频截图
小偷一定是罪无可赦、一无是处的坏人吗?发生在杭州的一起事件可能会改变很多人的认知。近日,杭州3名年轻男子在凌晨3时趁人不备,窃取了一市民汽车里的3000元钱,但却在凌晨4时救了一名不慎落水的姑娘。根据当地警方和姑娘闺蜜的说法,3名小伙子在营救姑娘时非常积极,发挥了很大作用。他们算是好人还是坏人?网友为此吵翻了。
车内现金被盗,嫌疑人消失
10月8日上午9时,杭州市余杭公安南苑派出所接到一起报警。
报案人周先生说,7日晚10时左右,他把车停在了南苑街道东湖小区围墙外的停车位里,后来取车的时候,发现放在车里的3000元现金不见了。民警前往现场发现,周先生的车没有被撬的痕迹,只是车内被翻了一遍,小偷拿走了现金,钱包被扔在座位上。
调取监控视频,通过排查,民警发现,10月8日凌晨3时左右,有3名形迹可疑的男子经过周先生的车边,停留了一会儿,有很大的作案嫌疑。
在追踪视频的过程中,民警发现,这3名嫌疑人的身影出现在一家大超市附近,然后就消失不见了。
三名小伙子救了落水姑娘
而在8日凌晨4时,在临平上塘河,有3名年轻男子救了一名落水女孩。
10月8日凌晨4时多,余杭公安南苑派出所接到一名女孩报警,说她的闺蜜掉到河里了。10分钟后,民警赶到现场,看到在河边的土堆上,3名小伙子正在安慰一名女孩。消防官兵放下梯子,四个人先后爬上了河岸。
经了解,落水的姑娘当天心情不好,拉着两名小姐妹去酒吧喝酒,凌晨4时,三人离开酒吧时已有点犯迷糊。走着走着,其中一人不见了,另外两名女孩找了一圈后发现她在河里。
两名女孩赶紧报警,并跑到路边求助,正巧碰见了路过此处的3名小伙子。
幸好河水也不是很深,被凉水一激,落水的姑娘酒醒了大半,一名小伙子在两名同伴的帮助下,下水将她拉到河边一个土堆上。
3名小伙子深夜救人,民警表扬了三人并表示感谢。
救人的和偷窃的是同一伙人
不过,民警很快发现了蹊跷,他们将周先生车中现金失窃案的案发地监控视频中的3名嫌疑人与救人的3名小伙子一比对,发现竟是同一拨人!
10月10日,3名嫌疑人落网。
据嫌疑人韦某、王某、程某交代,10月8日凌晨,他们骑着共享单车来到周先生所在小区,发现一些车的车门没锁,就一人进车里偷窃,另外两人“放风”。
他们承认一共偷窃成功了4次,除了从周先生的车里偷到不少现金,其余3次均只“收获”十几元钱。目前,三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网友热议:三人是该抓还是该奖
此事引起了网友热议。许多网友认为“功过分明,偷东西该抓,救人该奖”,另有一些网友认为,希望酌情从轻处罚。
有法律人士认为,从严格意义上讲,3名小伙先后实施了盗窃和救人两个独立的行为,且行为针对的是两个不同的自然人主体,引发的法律后果也应当是各自独立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犯罪分子“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主动救人,帮助挽救一条生命,当然属于“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符合立功的实质要件。
而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争议之处在于,刑法中的立功一般应当在犯罪分子归案以后,而本案中3名小伙的救人行为发生在被公安机关查获之前。也就是说,3名小伙子的行为符合立功的实质要件,但是否符合刑法中立功的形式要件,尚存在争议。
尽管如此,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对3名小伙酌情从轻处罚,仍然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3名小伙虽然已经涉嫌犯罪,但数额不大,很可能是一时冲动,也有可能是一时经济困顿所迫。而从事后积极救人来看,他们具有较强的社会公益心,社会危险性不大,根据最高法《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依然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本报综合《钱江晚报》、中央电视台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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