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驱车追赶藏羚羊不应一罚了之

南国早报 2017-10-10 19:10 大字

辛辣点评

□山西张国栋

据报道,10月8日晚,西藏自治区林业厅公布了“越野车追赶藏羚羊”的最新调查结果,并依法对7名涉事人每人处以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共计10.5万元。调查结果显示:涉事的7名人员,未经批准离开公路,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相关报道详见本报今日A17版)

备受社会关注的事件有了查处结果,7名涉事者表示服从处罚,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主动递交了悔改书,看来此案已经了结。但从网民的反应看,许多人对此并不认同,认为此案不应一罚了之,还需有其他手段跟进。

虽然说驱车追赶藏羚羊没有造成其死伤的严重后果,但这等行为可谓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并且已经违法。既然如此,按照相关法规,仅处以罚款这样的行政手段显然不够,也难以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虽然涉事者已为其违法行为付出了每人1.5万元罚款的代价,但也许这些罚款对他们来说,根本不算事儿。相较于曾经发生的大学生掏几个鸟蛋被判刑10多年而言,不仅反差太大,更有以罚代法之嫌。

藏羚羊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驱车追赶藏羚羊是一种违法行为,也是一种危险行为,必须坚决制止并依法查处,当事人理应依法受到惩处。其中,罚款理所应当,但这只是行政处罚手段,因而只能作为辅助手段之一。重要的是要依据相关法律予以惩处,做到该拘留的拘留,该判刑的判刑。即使没造成严重后果,除了罚款,依法也应有其他并处手段,怎么能交一下罚款就结案?

同时,7名涉事者的身份至今也没有说明,仅以“郝某某等7人”一言蔽之,再联系此前当地有关部门“不便透露”等说法,难免会给人们留下联想的空间。

总之,此事处罚必须经得起法治标尺的丈量,马虎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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