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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期间撞伤人 租赁公司是否该担责

右江日报 2016-11-25 00:00 大字

 

阿燕问:

今年8月,我朋友曾某在路上行走时被周某驾驶的轿车撞成重伤。经了解,周某驾驶的车是从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租来的,该车购买了交强险。交警部门认定周某违反交通法规导致事故发生,负事故全部责任,曾某不负事故责任。请问,曾某能否要求周某和汽车租赁公司赔偿损失?

律师解答: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可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由机动车的实际控制人(使用人)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由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若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依法也要承担责任。不过这种责任并非严格责任,而是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过错赔偿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也非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而是按份责任。

周某在租车期间因违反交通法规将曾某撞成重伤,被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由此给曾某造成的损失,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保险公司赔偿后仍不足的部分,因周某是车辆使用人,毫无疑问应由他承担责任。而车辆所有人汽车租赁公司对损害的发生并无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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