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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蓝山上城入室抢劫杀人案”昨日宣判 出狱半年又犯案 凶手被判处死刑

南宁晚报 2016-11-04 00:00 大字

本报讯 (记者梁静 通讯员 孙晓梅 李升云)昨日下午,蓝山上城入室抢劫杀人案宣判:26岁男子陈惠阳冒充物业工作人员进入一独居女子房内,抢劫后将其残忍杀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万元。

初中肄业的陈惠阳,1990年1月4日出生于广东省惠州市,他26岁的人生可谓劣迹斑斑。15岁时,因盗窃被收容教养1年9个月;18岁时,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25岁时,因犯故意伤害罪获刑9个月入狱,直至2015年7月刑满释放。

今年3月27日晚,陈惠阳暂住在蓝山上城小区女友的住处,他根据高跟鞋的声音判断,楼上只有一名独居女子,遂产生抢劫之意。当晚10时许,陈惠阳携带一把水果刀,来到楼上住户的房门外,冒充物业工作人员,诱骗被害人冯某打开房门。而后,陈惠阳强行闯入室内,把冯某控制在卫生间,用电线捆绑其手脚,用抹布塞住嘴巴,对冯某家实施抢劫。

陈惠阳从冯某的包里搜出800余元和一部iPhone 6s Plus手机。他在劫取财物后,因担心罪行败露而将冯某勒死。3月28日凌晨3时许,陈惠阳犯案后,离开蓝山上城小区,乘坐火车返回福建省厦门市。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惠阳冒充小区物业人员诱骗被害人开门后,强行闯入房内,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劫取财物,之后又将被害人杀害灭口。其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后又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已构成抢劫罪及故意杀人罪。

法院指出,陈惠阳无视国家法律,携带凶器入户,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后,还采用勒颈手段残忍杀害被害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作案手段残忍,作案后毁灭罪证并畏罪潜逃,其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且系累犯。虽然陈惠阳归案后,能如实供认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其罪行极其严重,不予对其从轻处罚,应依法予以严惩。

法院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惠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5万元;两罪合并判决,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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