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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商品房卖给两人? 开发商称是工作人员疏忽,法院判开发商退款并支付一倍赔偿

南宁晚报 2016-11-20 00:00 大字

本报讯(记者 梁静 通讯员 杨明珊)因为工作人员疏忽,将房子“一房二卖”,最终导致周先生等3人交钱后,无法进行房屋预售登记。周先生等3人一纸诉状,将开发商起诉至江南区法院吴圩法庭。日前,法院已对这3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双方合同解除,开发商需返还3名购房者已付购房款,并支付一倍赔偿。

周先生称,去年7月,其与开发商签订合同,购买位于江南区友谊路吴圩段的八桂凤凰城·凤锦园商品房。合同签订后,他依约交付全部购房首付款,但开发商却迟迟未给他办理房屋预售登记手续。

今年8月,周先生向市房地产档案馆查询得知,开发商早在去年5月,就将该套房屋出售他人。据此,周先生认为,开发商“一房二卖”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从而导致双方购房合同无法实现,故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首付款,并赔偿一倍的已付购房款。

案件开庭审理,开发商解释说,是公司工作人员不了解涉案房屋的情况,基于工作的失误而将涉案房屋出售给了周先生,才造成本案发生。

日前,江南区法院吴圩法庭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开发商将涉案房屋先出售给他人并且已办理预售登记,而后再出售给周先生等人的情况属实,并且在周先生等人购房时,其未告知此种情形。据此,导致双方合同无法实现,故判双方合同解除,开发商需返还周先生已付房款,并支付周先生已购房款的一倍赔偿。

据悉,目前江南区法院吴圩法庭已对该开发商涉及的3起同类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开发商除返还已付房款外,还需予以一倍赔偿,赔偿数额在11.2万元至20.7万元之间。

老友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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