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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放学路上推搡溺亡 谁来担责? 推人者需担责80%

南宁晚报 2016-10-25 00:00 大字

本报讯(记者 梁静 通讯员 李艳)两个孩子在放学途中起了争执,其中一名孩子从背后轻轻推了对方一把,导致小伙伴掉入水中溺亡。日前,江南区法院一审判决,推人者需担责80%,赔偿各项损失43万余元。

2014年10月22日上午,7岁的小宝独自放学回家。在出校门往左40米处,小宝爬上了一个距离路面高约2.5米的坡顶玩耍。随后,小宝与同在此处玩耍的同校学生洋洋发生了冲突。其间,小宝朝洋洋的右大腿打了一巴掌,洋洋则用手推了小宝后背一把,没想到导致小宝掉入水中溺亡。在多次协商无果后,小宝的父母一纸诉状,将洋洋父母、学校、市政单位起诉至江南区法院。

法院审理指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洋洋将小宝推入水中,是导致小宝溺水死亡的直接原因。案发时,洋洋未满10周岁,虽无加害小宝的恶意,但根据其年龄、认知水平及受教育程度,应当知晓该行为的危险性及可能后果,因此对小宝的死亡存在过错。

在这一事故中,小宝放学后不直接走正常线路回家,先是爬上2米多高的坡顶将自己置于危险之中,接着打了洋洋右大腿一巴掌,是事故的起因。其父母将小宝送入学校一年多,应熟知放学沿途的地形环境,应当预见到爬上坡顶玩耍打闹的危险性,但其疏于对小宝危险警示教育和看护,导致了意外的发生,故需自行担责20%。

由于案发时正值放学时间,小宝与洋洋爬上坡顶玩耍打闹产生的危险,是学校、市政部门无法预见、预防的,故无须担责。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洋洋父母担责80%,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0.2万余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涉案未成年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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