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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用工形态催生劳动争议新课题全国劳动法律实务专家聚集合肥把脉支招

安徽法制报 2016-09-29 00:00 大字

[摘要]全国劳动法律实务专家聚集合肥把脉支招

本报讯 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今天,很多经济形态层出不穷,尤其是“互联网+”的灵活思维,带动了用工形态呈现出复杂多样的特点,急需更有力的法律支撑。9月24日至25日,全国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省律师协会联合主办的“新形势下劳动法律关系调整规制方法研讨会”在合肥举行。网约平台中的劳动关系如何确认、一个劳动者能否与两个或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等热门话题,在会上引发热议。

当下,网络约车、网络预约保洁服务,已经司空见惯,“滴滴出行”、“58到家”等生活服务类APP对于一些年轻人来说,就是方便快捷的代名词。可在法律界看来,网约平台一改传统劳动合同制度下的“公司+雇员”的方式,其“平台+个人”的新型用工形态,游离在合作关系与传统劳动关系之间,这一模棱两可的边界使得服务人员的权益陷入模糊地带。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律梁燕玲律师和刘畅律师关注到7起与网约平台相关的劳动争议案件,令人疑惑的是,在类似的用工主体基于相同的用工方式的情况下,不同法院对二者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给出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

其中,北京法院审理的4起关于“e代驾”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均认定不构成劳动关系。虽然代驾司机多主张其在劳动中必须穿工服、戴工牌、接受网约平台管理,但代驾司机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固定的工作时间,且并非按月向网约平台领取工作报酬,而是通过接单取酬。法院据此认为,代驾司机与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不符合传统劳动关系三要素的特征。而在上海法院审理的案件中,由于代驾司机在代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经过综合考量,法院认定二者存在雇佣关系。

“一方面,基于现有的法律,法院难以直接认定平台与服务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另一方面,当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发生侵权纠纷时,需要就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明确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法院又不得不对平台与服务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李盛楠律师分析了司法实践背后的裁判逻辑。

“互联网经济的模式是大趋势,不宜因循守旧套用传统制度,而要主动跟进。”梁燕玲律师提出建议,可以通过保险制度的创新来解决,为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分别购买相关保险,既保障服务提供者的权益,又确保了消费者的利益。

随着弹性用工的增多,现在一人身兼数职的情况并不少见。可双重甚至多重法律关系如何认定,在法学界与实务界均有争议。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吕金朝律师指出,承认双(多)重劳动关系首先需要解决几个实际问题,包括社保缴费,就业与失业登记备案制度设置的门槛,以及知识产权归属认定,这需要相关法律政策的调整。

省律师协会会长宋世俊在会后表示,新形势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呈现新的特点,凸显了律师在提供更专业的法律服务方面的时代使命,今后将推动安徽省律师打造品牌化服务,更好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王磊记者周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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