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家乡事,品故乡情

新闻> 社会新闻> 正文

公检法办案有权依法调取电子数据

西江都市报 2016-02-06 00:00 大字

据新华社北京9月20日电(记者 左哲 陈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按照规定,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电子数据。电子数据面临被篡改或灭失“危险”时,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检察长可批准对其冻结保全。

规定指出,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

规定特别明确了在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下,电子数据可被冻结的四种情形:数据量大,无法或者不便提取的;提取时间长,可能造成电子数据被篡改或者灭失的;通过网络应用可以更为直观地展示电子数据的;其他需要冻结的情形。与此同时,规定要求,冻结电子数据,应当制作协助冻结通知书,注明冻结电子数据的网络应用账号等信息,送交电子数据持有人、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者有关部门协助办理。

新闻推荐

河北 一外逃人员归案

据新华社石家庄9月专电(记者杨帆朱峰)河北省公安厅通报,警方已将潜逃境外的一重大经济犯罪嫌疑人郎某押解回国。郎某此前涉嫌骗取公司资金1亿余元用于个人理财,后潜逃出境。今年4月,时任唐山某商贸公...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