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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游”纠纷如何避免?

攀枝花日报 2012-02-08 09:33 大字

□新华社记者 李京华

随着我国旅游业市场丰富,越来越多老百姓选择在“黄金周”“小长假”“年休假”到境外旅游,伴随而来的“出境游”纠纷也呈上升态势。

存在问题

北京市西城区法院调研显示,目前有五大问题导致“出境游”纠纷增加。

一是旅行社巧施“调包计”,旅游者莫名被“转团”。旅游者通常选择资质、信誉良好的旅行社为其提供出境旅游服务,但在旅游期间却发现带其旅游的并非与其订立合同的旅行社,即签订合同的旅行社擅自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它旅行社,俗称“转团”。旅行社有时告知游客该团系“散客拼团”,但未告知由其它旅行社带领出境旅游。“转团”易引发承接旅行社无资质、旅游服务质量下降、旅行社互相推诿责任等问题。

二是旅行社不合理增收费用。旅游者在与旅行社订立合同时,旅行社以年纪较大、未成年或旅游地有规定等理由,要求特定游客在原定价格基础上另交费用,从而出现同一旅行团的游客之间存在团费价格不等的情况。由于市场竞争激烈,旅行社以“低价游”“零团费”吸引游客,但出境后,会要求游客补交团费或收取其它合同未约定的不合理费用。

三是客观原因未能成行或旅行社擅自减少、变更旅游项目,游客要求退费。与境内游相比,出境游需要办理护照、签证等手续。出境旅游合同签订后,因出国手续未能按时办理完毕或旅游地所在国家发生动乱等情况,行程被迫取消。出境后,也会出现旅行社导游或地接社在利益驱使下,擅自减少旅游项目或改变行程,从而使得游客交纳团费后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行程。

四是旅游者在合同指定购物点或非指定购买的物品存在质量瑕疵。购物是出境旅游行程的一部分,往往会在合同中明确是否有购物项目,甚至在行程中明确何时到何地购物。实践中存在带游客到非合同指定购物点购买商品的情况,游客往往是在回国使用后才发现,其国外购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从而引发纠纷。

五是境外旅游意外受伤。游客在国外旅游时,可能因乘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等致身体受损,回国治疗结束后,多以旅行社未尽安全提示义务或旅行社司机存在过错为由,要求旅行社对损害进行赔偿。

法院建议

为了规范出境旅游服务市场,维护旅游者权益,北京市西城区法院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建议:

旅游者在选择旅行社时,应严格审查旅行社是否具有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权,莫贪图价格低、优惠多。

旅游者在订立出境旅游合同时,一定要对旅游行程、住宿餐饮安排及标准、旅行费用、游览项目(包括自费项目)、是否购物及购物地点、是否转团、违约责任等进行仔细审核,对于旅行社未提示填写或划钩的条款一定要在了解清楚内容后予以填写,切莫贪图方便草率订立合同。

旅游者在出境旅游前,应做好充足准备,对旅游地的风俗习惯、购物地点、退税规定,以及合同中列明的自费项目进行了解,以免发生不必要的麻烦。

对旅游行程中增加的不合理费用,要注意留存证据。购物时,要注意查看购物地点的营业执照及商品的合格证书,做到理性消费。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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