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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死不救陷囹圄

攀枝花日报 2011-08-17 18:30 大字

案情:汤某与许某是一对夫妻,同在某船运公司工作。一天,汤某欲从家中拿走500元钱去赌博。妻子许某发现后,便上前阻拦。两人由此发生争执,因轮船甲板没有护栏,许某不慎跌落水中。由于不会游泳,许某在水中拼命挣扎。眼见着妻子挣扎越来越困难,水性颇好的汤某却坐在甲板上观望,没有采取任何施救措施。等到其他船员赶来将许某打捞上来时,许某生命垂危,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审理后认为,汤某的行为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

法理分析: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有两种基本形式,即作为和不作为。所谓作为,是指以积极的身体举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所谓不作为,是指不实施其依法有义务实施的行为。不作为犯罪成立的要件一般有三个:1、行为人有义务作为。该义务一般来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职业或职务的要求以及先行行为所引起的等。2、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而没有履行。3、行为人没有履行该积极义务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本案中,汤某和许某是夫妻关系,负有特定的扶助义务。另外许某落入水中也是先前的争吵行为所引起的。因此,汤某在法律上对许某有积极施救的义务,其也有能力履行该义务,却没有履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不作为的间接故意杀人”,在法律上应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陶家平)(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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