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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严肃处理伊春“8·16”特别重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攀枝花日报 2011-07-30 18:38 大字

据新华社北京7月29日电 国务院日前批复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对黑龙江省伊春市华利实业有限公司“8·16”特别重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2010年8月16日9时47分,黑龙江省伊春市华利实业有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共造成34人死亡、3人失踪、15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818万元。近日,国务院对这起事故的调查处理报告作出批复,认定这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事故直接原因是华利公司礼花弹合球工在生产礼花弹,进行合球挤压、敲实礼花弹球体时,操作不慎引发爆炸,随后引起装药间和两个中转间的开包药、效果件、半成品爆炸。爆炸冲击波、抛射物体、燃烧星体又引起厂区其他部位陆续爆炸和相邻的木制品企业等单位着火。

事故的间接原因为:一是华利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存在超许可范围生产礼花弹和B级以上组合烟花、严重超人员和超药量生产、企业内外部安全距离不够、擅自扩大生产区域并新建大量工(库)房、随意改变工房设计用途、生产工艺布置和建筑结构不符合国家标准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二是黑龙江省伊春市及乌马河区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不到位,省区市有关部门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对华利公司长期存在的违法违规生产等问题监管不力,部分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

国务院批复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对华利公司董事长金朝相等7名事故责任人采取依法逮捕的司法措施。给予21名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其中,给予乌马河区副区长、党委常委赵维强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乌马河区区长、党委副书记李光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乌马河区党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李纯厚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伊春市委常委、副市长马建路行政记过处分,黑龙江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姜国钧行政记过处分。同时,依法吊销华利公司相关证照并处500万元罚款,对该公司董事长金朝相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终身不得再担任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撤销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抚顺分院甲级烟花爆竹安全评价资质并处罚款;责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责成伊春市政府及市长王爱文分别向黑龙江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国务院批复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吸取事故教训、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整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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