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核污水排海 专家支招:可利用现有国际法机制规制其行为
微信公众号“新华网思客”4月22日消息,近日,武汉大学环境法所所长、武汉大学国际法治研究院首席专家秦天宝出席由中国海洋法学会、北京国际法学会主办的学术报告会并发表演讲。他认为日本排放核污水是一个没有先例的全新的国际法问题,在面对它时,可以考虑跳出过去寻求损害救济的思维方式,尝试一种新思路,即利用现有国际法相关机制规制日本未来行为。
秦天宝 武汉大学环境法所所长、武汉大学国际法治研究院首席专家
主要发言整理如下:近期,日本向大海排放核污水一事成为热点。有几个背景值得关注。在这件事上,韩国等邻国对日本排放核污水表示坚决反对,而美国却表示支持日本政府这一决定,称其做法符合全球核安全标准。而众所周知的是,此前德国权威的海洋科学研究机构指出,福岛沿岸拥有世界上最强的洋流,从排放之日起57天内,放射性物质将扩散至太平洋大半区域,10年后蔓延全球海域。美国是沿岸最早受到日本核污水影响的国家之一,但是却支持日本的做法。那它是出于一种什么样的目的和心态?我觉得这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
▲德国海洋科学研究对核污水扩散速度和影响的模拟效果图。从图中可见,放射性物质会随着时间持续扩散,进而蔓延至全球海域。来源:GEOMAR
除美国外,国际原子能机构也对日本排污入海的决定表示支持甚至是“欢迎”。国际原子能机构作为国际社会和在核能利用方面的权威机构,对日本核污水入海也予支持的立场,是不是在某种意义上能够说明日本核污水的污染程度和危害程度是该机构相关标准所可以接受的?当然从风险预防的角度出发,我们还需要更多的科学事实。如果我们要解决这种争端,特别是可能采用国际司法程序解决争端,正反两方面的各种声音都要去听一听。日本出现核事故后,把核污水处理后再排放,这在国际法上是没有先例的。面对一个没有先例的全新的国际法问题,寻求损害救济是一种面向过去的思维方式,我们有很多先期研究和经验可以借鉴利用。我们或许还需要一种面向未来的新思路,即不要过度纠结行为的合法性和损害救济。既然有些国家和机构对日本排污行为表示赞同或默许,国际原子能机构也表示欢迎,那么我们可以假定此种排污行为至少目前合法性的争议不大。
▲这是1月8日拍摄的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和核污水储水罐。新华社/共同社
但是这样一种核废水排放行为并不代表其起点合法了,整个过程都必然是合法的。未来在排放的过程中,我们还应考虑利用现有的国际法机制,去参与国际社会针对日本排污行为的评估和监督。其中至少有三个方面可以参与,首先,利益攸关国家可以要求日本提供关于排放核污染水安全性的充分的科学证据;其次,利益攸关国家可以要求日本与其就排污活动开展充分的事前协商;第三,利益攸关国家有权(派专家)参与国际原子能机构对排污行为的技术和安全评估、监测和监督等过程。
即使从国际法规范角度来看,假定日本的排污行为具有合法性,但是也不意味着日本的排污行为具有正当性。
之前有很多事例说明,日本本国的绿色环保和可持续发展,在相当大程度上是以利用甚至是牺牲其他国家乃至整个国际社会的资源来实现的。比如日本的森林覆盖率高居世界前三,但日本作为一个崇尚木质文化的国家,很少砍伐自己的树木,其生产生活所需木材几乎全部是从中国和东南亚等国家进口。还有日本通过“科研”例外长期从事商业捕鲸的行为,以及本次排污行为,都凸显了日本用规范上的合法性来掩盖其道义上的不正当性的一贯做法,也让国际社会更清楚地认识到其“环境大国”形象背后的真实做派。
▲4月13日,抗议者在日本东京的首相官邸外反对福岛核污水排入大海。新华社记者 杜潇逸 摄
除此之外,鉴于日本排放核污水入海在某种程度上属于国际法上的新兴问题,应当考虑与利益攸关国家以及相关的国际法学术机构以及国际法智库等国际组织一道,长期地、持续地共同讨论日本排污行为所涉国际法问题;研讨的成果可以通过系列论著的方式在国际法权威出版社和学术期刊上发表。简言之,围绕日本排污入海问题,我们可以有多种思维方式。利用现有国际法上的争端解决机制、特别是直接提起诉讼的方式,具有其可行性;但除了提起诉讼之外,也可以考虑采用相对柔和的方式,充分利用国际法上现行的诸多机制和途径,对日本未来的排放行为进行相应的国际法规制。
(原题为《日本核污水排海,中国该怎么办?》)(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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