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多元解纷机制运行现状

山东法制报 2021-04-16 00:31 大字

多元解纷机制的成型,深受各国政治思想、法律文化传统、经济状况、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影响。虽然世界各国都在积极推动多元解纷机制的发展,但并未形成普适的、统一的多元解纷机制模式。根据自身发展情况,世界各国和地区有着不同选择,也有相互借鉴、吸收的趋势。

资金来源:民间出资和司法出资

民间出资设立诉外纠纷解决机构,为纠纷当事人提供诉讼外的纠纷解决途径,并收取相应的费用。这种非公益性质的纠纷解决方式多是通过社会自主发展,市场调节模式运营,当事人可以直接委托,也可以被法院委托。美国有发达的、大量的、多种形式的民间多元解纷机制机构,包括美国仲裁协会进行仲裁,第三方民间多元解纷机制聘请富有经验的第三人居中调停,退休法官出面化解纠纷并收取一定费用等等。 美国调停成功率很高,比如90% 以上的人身伤害纠纷都是通过调停解决的。

司法出资促进判决外方式化解纠纷,主要表现为法院附设多元解纷机制,通常是在当事人诉到法院以后,积极劝服当事人和解,多以强制方式、诉讼费调解机制推行调解前置程序,由财政出资,带有公益性质,以促进纠纷化解而非盈利为最终目的。日本的商事、家事、交通事故等调停机构,由财政出资保障,属于法院附设机构,带有准司法性质。日本这种财政支持出资的多元解纷机制纠纷化解率在80% 以上,其中,日本的交通事故诉外纠纷化解模式更是以高效和富有人情味著称。

通常情况下,民间出资和司法出资会并存于一国多元解纷机制纠纷化解模式中,只是所占比例不同或以某种出资方式为主。比如日本,作为一个传统上推行准司法多元解纷机制的国家,也早已推广民间多元解纷机制发展,其2006年开始实施的《诉讼外纠纷解决程序利用促进法》,就规范并促进了其民间多元解纷机制的发展,减轻了法院负担。而在美国,即使其具有数量众多的民间多元解纷机制机构、相对完善的民间多元解纷机制纠纷机制,法院内仍附设有多元解纷机制程序,把多元解纷机制作为诉讼程序中的一环,又仲裁或调停第三人解决纠纷,在民事诉讼中,还会由法官在办公室主持和解会议,促进当事人以非判决方式解决纠纷,通过民间的或官方的多种多元解纷机制纠纷化解模式,在美国,最终真正进入审判程序的纠纷不足5% 。

演进动力:立法推动和司法推动

立法推动模式以立法对一国多元解纷机制运作进行顶层设计和提前规划。这种方式多为大陆法系国家采用。日本的多元解纷机制立法丰富、完善而且具有较强的操作性,该国的多元解纷机制实践也是在《家事审判法》、《民事调解法》、《诉讼外纠纷解决程序利用促进法》等法律的推动下进行的。德国采取实验性立法的方式,先颁布一部具有几年试验期的法律,根据实践反应的效果再决定是否广泛推行。 司法推动模式以司法机关为主导,先进行司法多元解纷机制实践创新,在取得成效后,将司法实践经验总结、规范,形成立法和正式制度。这种方式多为英美法系国家采用。作为多元解纷机制的起源地从197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沃仁·伯格主持召开以呼吁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为主题的“庞德会议”,到1998年要求每个联邦地区法院都要建立起各自多元解纷机制项目的《多元解纷机制法》出台以后,美国法院在推进法院附设多元解纷机制、诉前调解、委托调解、强制和解等方面进行了大量的创新和实践,为当下种类丰富、相对健全的美国多元解纷机制模式作出了突出贡献。

无论是在立法推动模式下,亦或是在司法推动模式下,多元解纷机制的发展都离不开法院的强制推行、积极创新。而即使在司法推动模式下,法院强制推行、积极创新也需立法机关的许可或默认,所以,多元解纷机制制度的繁荣发展,既需要司法实践创新,也需要立法顶层设计,所谓的推动模式不同,更本质上是一个“鸡生蛋还是蛋生鸡”的先后逻辑问题。

运行形式:一体化和专门化

一体化的多元解纷机制运行形式建立在统一的多元解纷机制制度以及受理各类纠纷的综合服务机构基础之上,这种运行形式通常出现在刚开始施行多元解纷机制制度的国家,或者说出现在一个国家刚开始运行多元解纷机制制度的初级阶段,也可能出现在比面积较小的地区、纠纷单一的过度。专门化的多元解纷机制运行形式建立在分门别类的规范、程序以及不同的行业多元解纷机制之上,比如交通事故、医疗、环境、金融纠纷分别适用不同的程序和规范,由具备该领域专业知识的人解决纠纷。随着经济发展、分工细化带来的纠纷专业化、复杂化,专门化多元解纷机制正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及地区中普及和建立。刘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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