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从”,还是“不服从”

济南时报 2019-10-27 14:10 大字

□钱欢青

1955年12月1日,在美国亚拉巴马州的蒙哥马利,40多岁的黑人女裁缝罗莎·帕克斯上了一辆公交车,找到一个空位坐了下来。这个再平常不过的举动,让罗莎·帕克斯违法了。

因为亚拉巴马和美国南方不少州一样,都在实行严格的种族隔离政策,尤其是在交通工具上。在蒙哥马利的公交车上,前面几排座位是留给白人的,黑人必须坐在后面。公交车慢慢坐满了人,一位白人要求罗莎让出自己的座位,司机对她下达了让座的命令,她拒绝了。

罗莎·帕克斯受够了这个被一分为二的世界,一个奴隶制已经废除百年有余、且被普遍视为世界上最伟大的民主国家里竟会发生如此深刻不公的歧视,这是令人无法容忍的。因此,这一天,罗莎“不服从”了,她断然违反国家强加给她的法律,这条法律要求身为黑人的她必须让座给白人。这一行为是她对自身所抗议之法律的故意而自觉的违犯。她公开地这么做了,而且完全不费力气、非暴力地完成了这个举动。

在《不服从》一书中,作者玛丽-法郎士·阿兹布鲁克认为,从法律层面而言,即便法官和警察将进行公民抗命的人和一般法律的违犯者都看作是违反了法律,罗莎的举动却和对一般法律的违反有着本质不同,因为罗莎选择不服从“并不是出于其个人的利益”,虽然选择不服从的那一刻罗莎的举动是完全个人的,但同时又是“公开的、非暴力的,并且带有政治性的”,这就完全符合罗尔斯对“公民不服从”的定义。罗尔斯认为,“公民不服从”要追求“共同体内大多数人的正义感”,其目的在于在表达诉求时达到改变或者废止法律的效果。因此,罗莎违反法律,就仿佛一位美国公民对一条本身就违背公民权利中平等原则的法律进行抗议。而这个事件确实成为导火索,引发了1955年到1968年美国社会为捍卫公民权而出现的大规模抗争运动。

问题的复杂性在于,在民主社会,为什么要反对经由大多数人投票表决通过的法律?因为民主和法律虽然是正义的,但不够完美。那么如何确定法律的不正义过度与否?当不正义大到何种程度时,人们可以不服从于不正义的法律呢?没有任何标准能够作出客

观的判断,人人都可以对此展开评估。当权力的滥用已经明目张胆的时候,或者当公民之间协作的基本原则,尤其是权利平等的原则被公然违反的时候,在罗尔斯看来,公民不服从就已经被赋予了合法性。此外,罗尔斯还补充了两个条件:第一,只有当合法的手段已经用尽且没有产生实际效果的情况下,才能实施公民不服从的行为;第二,它应该被谨慎地应用。

虽然看起来十分复杂,而且实践起来恐怕也需要相当勇气,但经过玛丽-法郎士·阿兹布鲁克这一番严密清晰梳理,我们恐怕至少能厘清很多问题,至少能知道公民拥有不服从恶法的权利。当然,所谓“公民不服从”只是《不服从》这本书的其中一个章节,整本书虽然很薄,开本也很小,却因为主题专一又娓娓道来,涉及到了有关服从、盲目服从、自由和反抗等等众多关涉个体生命在现代社会安生立命的种种话题。读完让人深深感觉我们对于自我在社会中的精神独立、确立及其方式实在思考得太少,而思考得太少只能导致一个结果,就是让生命和思想随波逐流。在“盲目服从”一节中,玛丽-法郎士·阿兹布鲁克毫不留情地说,“实际上,只有当服从权威的人放弃反抗之可能性的时候,权威才能真正实现;在某种程度上,是服从’造就’了权威,而不是权威带来了服从”,“试图只当一个毫无思想与意志的执行者,并确信再无其他选择,则更像是一个奇怪的借口:‘服从者’正是在躲进这一想法的同时,从自己的主人变成了一个‘代理’他人意志的工具。在放弃所有自主性时,他也置自己于被动的地位。他的驯良存在于自身,而不在命令者的权力上”。

我还想说,作为法国哲学通识读物的其中一本,《不服从》确实能从个体行为本身出发,从人之本性延伸开去,深谈人如何在社会各个层面中自处的话题,而且处处可见作者独立思考的能力,即便对汉娜·阿伦特那个著名的“平庸之恶”的论断,作者也有着自己独立且令人信服的说法。或许我们无法把书中所有内容都应用到实践中,但起码应该开始尝试拒绝“盲目服从”,开始认真思考我们做出所有行为时的理由,思考这些行为是否是自己真正想去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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