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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如何立法打击虐童

济南日报 2018-01-21 12:10 大字

近期,各地幼儿园频频曝光“虐童”事件,手段令人触目惊心。实际上,虐童案件在世界各国也屡见不鲜,不少国家早已对此引起重视,不但出台了专门的法律规

定,还确立了一整套完善的工作体系。从规定义

务举报人、举报途径和程度认定,到调查事实

与儿童安置,均有法可依,各种保护机构分工明确,责罚分明。

美国

发现虐童不举报要受罚

美国的第一例虐待儿童案件曝光于1874年,是发生在纽约的继母虐童案件。案件发生后,纽约政府高度重视,当年就成立了美国第一个防止虐待儿童协会。随后,美国反虐童的民间组织不断发展,美国政府也不断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从法律制度层面对虐童现象进行约束。1899年,伊利诺伊州库克县建立起第一个保护受虐儿童的少年法庭。此后,关于儿童收养、受虐儿童举报等法律不断完善。197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儿童虐待预防和处理法案》,并于1984年通过了《儿童保护法案》。

美国的《儿童虐待预防和处理法案》对虐待儿童的概念、界定等方面作出了基本解释,以便于各个州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具有明确的判断标准。虐童在美国大部分州被视为一项重罪,处罚措施则根据各州规定以及案情情节严重与否决定。一旦有人怀疑孩子被老师(或任何人)虐待,涉事者必须立即停职接受调查,轻则吊销执照,重则进监狱,服刑年限按虐待的轻重量刑。学校也要承担责任,如果与校方管理疏忽有关,学校将面临关闭,绝不再给坏人伤害孩子的第二次机会。如果父母虐待儿童,一旦查实,将剥夺父母对孩子的监护权,会有专门机构将孩子带走进行照顾和心理辅导。美国反虐童立法中最有特色的制度之一是建立强制报告制度。所谓强制报告制度,是指儿童有经常性接触的人员,包括社工、学校的教职工、医生及其他卫生保健工作者、心理医生、保姆、验尸官以及执法人员等,当他们发现儿童有受虐的现象出现时,应当第一时间向政府作出报告,否则可能受到民事乃至刑事的惩罚。

日本

社会力量积极干预

1947年,日本颁布了旨在保护儿童福利、促使儿童健康成长的第一部基本法《儿童福利法》。2000年,公布并实施《虐待儿童防止法》,经过4年的使用后,在2004年进行了部分修改。和美国一样,日本的法律也是朝着越来越严的方向去的。比如在修改前的虐待标准中,规定了“如果发现有虐待的必须举报”,修改后就变成“认为有虐待的必须举报”。同时,语言暴力也被列入虐待标准。

在日本,有专门的关注虐童问题的政府部门或机构,如厚生劳动省儿童虐待调查研究会、大阪儿童虐待调查研究会、全国儿童相谈所等。日本厚生劳动省从1990年开始对儿童虐待数据进行统计,并逐年公布。社会力量在应对虐童方面,也发挥了很大的作

用。如1998年在日本成立的儿童虐待思考协会,就以儿童

虐待为题材制成漫画,向志愿者介绍虐童工作现状。各

地的非营利组织还设立儿童访谈热线,与一些儿科医生、心理医生、社会工作者联网,及时倾听虐待

儿童的举报。此外,有关防止儿童虐待工作

的讲座、研讨会、报告会、经验交流会、论

文发表会、学会等集会也在日本全国

各地经常举行。

德国

犯罪未遂也要受刑罚

《德国刑法典》设立了“虐待被保护人罪”,该罪名中被保护人的范围相当广泛,既包括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包括残疾人、病人等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并且法定刑偏重,对未遂犯也规定了6个月以上5年以下的刑罚。德国还通过设立“违背监护或教养义务罪”这一罪名,对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严重违背监护和教养义务,致使受监护人身心发育受到重大损害,或致使该人犯罪或卖淫的,处

三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刑,充分发挥了刑罚预防犯

罪、惩罚犯罪的功能。同时,为了具体落实保障

儿童权益的工作,德国也建立了各种社会保

护机构,如青少年事务局、专门的监护机关、监护法院等;在学校也实行严格的

制度,严禁教师采用任何惩罚手

段,有效遏制虐童行为的发生。

澳大利亚

专设儿童治安官

澳大利亚在儿童保护的法律执行上有令各国瞩目的独特模式。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颁布的《1975年家庭法法案》和《儿童和青少年法案》使澳大利亚的儿童权利保护趋于成熟。为保障儿童各项权益进一步得到落实,新南威尔士州还专门制定了《儿童和青少年委员会法》,组建了儿童和青少年委员会。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推进和监督社区儿童的整体安全、福利和幸福状况,监控由儿童提出或代表儿童提出的投诉趋向,对影响儿童的事项组织专门调查等。

此外,澳大利亚少年司法机构对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较高。以新南威尔士州1987年的《儿童法院法》为例,儿童法院由首席治安法官和儿童治安官组成。有资格被任命为儿童治安官的人必须具备了首席

治安法官认可的处理儿童和青少年事务能力的治安法官,而且

依据法律规定,儿童治安官应当接受不间断的培训。

在悉尼、墨尔本等澳大利亚大城市中,儿童享受到全方位的关照。在幼儿园中,所有的老师都是需要获得幼儿教育的专业文凭之后持证上岗,根据规定,每

个幼儿园必须要有一定数量的本科幼儿教育

毕业生,必须持有急救证书等各种证书和

幼儿看护相关的相应执照。

英国

最早对儿童权益进行立法

英国是全世界上最早针对儿童权益进行立法的现代国家,其涉及儿童福利与儿童保护的法律体系十分发达。英国的儿童权益立法最早可上溯至16世纪,当时以英女王名义颁布的《伊丽莎白济贫法》中有针对孤儿流浪儿以及贫困儿童进行保护的内容。1868年的《济贫法修正案》将父母故意忽略向其未满14岁并在其监护下的子女提供充足的食物、衣服、医疗或住宿的行为认定为犯罪。1889年《预防虐待和忽视儿童法》则是第一个专门针对儿童权益保护的法案,第一次促使政府介入父母子女关系,规定警方可以逮捕任何被发现有虐童行为的人。到了1989年,英国几乎整合了当时所有保护儿童的法律,出台《儿童法》。

在政府层面,目前英国教育部主导负责英格兰地区的儿童保护工作。该部门负责有关儿童保护体系的政策制定,立法建议和实践指导。在地方一级,地方儿童保护委员会负责协调并确保儿童保护和儿童福利工作的有效性。每个地方委员会的参与方

都包括地方当局、健保机构、警方等相关主体,同时包括志愿者

和其他组织。

目前在英国,任何人都可以直接在政府网站向地方政府报告虐童事件。地方政府收到报告后会转交给涉事机构,涉事机构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列出处理计划。若当

事儿童的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政府将立即启动保

护方案,警方以及与儿童福利相关的所有机构都将

参与进来。与此同时,在关注和保护未成年人健

康和安全方面,英国社会中也涌现出多家慈善组织。其中一些机构还会定期到相关家庭造访,探查家长是否具有抚养能力,是否有暴力、酗

酒行为等危害儿童身心健康的隐患。(综合整理/陈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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