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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涉外法律那些事儿96 涉外律师助力企业在“一带一路”扬帆远行之国际直接投资法律知识问答——国别篇(马来西亚)

绵阳晚报 2017-12-29 08:53 大字

80.中国和马来西亚《关于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的协定》所规定的与鼓励和保护投资有关的措施有哪些?

中马《关于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的协定》规定有如下与鼓励和保护投资有关的措施:(1)缔约一方应鼓励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在其领土内进行投资并为之创造有利条件;(2)缔约一方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应始终受到公正和公平的待遇,并享受充分的保护和安全,该待遇一般不应低于任何第三国投资者的投资所享受的待遇(特殊安排除外);(3)缔约任何一方都不应对缔约另一方投资者的投资采取任何征收、国有化措施或类似措施,但缔约方为了公共目的,依据该缔约方的法律程序非歧视性地采取相关措施并给予公平合理补偿的除外;(4)缔约一方应按其法律、法规的规定,允许以任何可自由兑换的货币转移投资者从其投资中取得的净利润、股息、提成费、技术援助费和技术费、利息和其他经常性收入,以及缔约另一方国民在缔约一方领土内经允许从事与投资有关工作而获得的收入。

81.马来西亚和中国《关于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的协定》所规定的投资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的争议解决方式有哪些?

中马《关于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的协定》所规定的相关争议解决方式包括:(1)投资东道国与缔约另一方投资者之间产生的与投资者在东道国领土内的投资有关的争议和分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2)相关争议和分歧未能在六个月内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且双方未商定其他解决程序的,投资者可选择向东道国的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机构提出申诉并寻求救济,并/或向东道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3)投资者对被征收投资的补偿款额有异议的,可向东道国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在申诉提出后一年内仍未解决的,应投资者的请求,由东道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国际仲裁庭对相关补偿进行审查和裁决。

特别提示:本文所载信息和意见不能替代法律尽职调查;对于任何个人或组织未经我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和确认而依赖或使用本文所载任何信息和意见所导致的任何后果,我所及我所律师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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