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视频相挟保持关系 涉嫌猥亵获刑

西部法制报 2020-09-22 00:30 大字

王浩公

■事件介绍

2018年11月,余某霖(17周岁)通过网络认识朱某(14周岁)。之后,两人确定了恋爱关系。2019年2月,在余某霖前往柬埔寨务工期间,朱某提出分手。不久后,余某霖通过QQ聊天向朱某发送不雅视频,谎称该视频系其与朱某的影像资料,并以散布该不雅视频为由,胁迫朱某与其继续保持恋爱关系。同年5月至7月,余某霖先后3次通过QQ联系朱某,以散布其不雅照片为由,逼迫朱某拍摄数张隐私部位照片及视频供其观看。2019年8月,余某霖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审判

法院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余某霖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宣判后,被告人余某霖当庭表示认罪服法,没有上诉。

■律师说法

被告人余某霖通过网络聊天方式,威胁他人自拍隐私部位照片及视频供其观看,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被告人余某霖作案时系未成年人,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但本案被害人也系未成年人,被告人余某霖又具有从重处罚的情节。此外,被告人通过网络威胁被害人的行为,与现实中对女方有身体上直接接触的猥亵行为有所区别,在量刑时应予以综合考虑。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网络猥亵行为是随着网络技术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型性侵行为,虽然与传统猥亵不同,但网络猥亵的行为表现亦是通过胁迫的方式对被害人形成强制,对被害人的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均造成了严重的伤害,与现实猥亵有相同的侵害后果。

此外,网络犯罪往往涉及面更广,在虚拟空间中产生不可知的恐惧给人造成心理压力。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对网络猥亵犯罪要予以严厉打击,切实保护广大女性、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筑起网络“防火墙”,净化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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