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独董制度要从多方面着手
■牛人说市
■ 曹中铭
日前,证监会发布经修订后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下称《规则》)。《规则》最大亮点在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上市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而在此前,根据规定,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此次证监会对于《规则》的修订只是小修,个人以为还不足以解决现行独董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基于此,独董制度有大修的必要。
为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其治理水平,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早在2001年,证监会就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 《意见》)。《意见》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选举程序、职责、应具备的独立性和履职保障等事项提出了具体要求。
但理想很丰满,现实却很骨感。比如,《意见》要求独董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在现实案例中,因上市公司方面的原因,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鲜有独董为之发声的。而且,由于独董基本上由上市公司大股东提名,薪酬由上市公司发放,导致大股东在聘请独董时具有绝对的话语权,也频频导致独董不“独”、“花瓶”独董等现象时常出现。
不仅如此,某些独董对上市公司的事项基本上不知、不闻、不问,只享受独董津贴的“红利”,却将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和应担负的责任抛在脑后,甚至于上市公司召开审议重大事项的董事会都不参加。这样的独董,当然更别奢谈什么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了。
此次证监会对《规则》从三个方面进行了修订。一是对原有内容统一编排和改写,增强规则的实用性。二是修改规则之间不一致的内容。三是吸纳散落别处的规则内容。比如 《规则》 在《意见》为主要内容的基础上,吸纳《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中涉及独立董事的相关规定。
毫无疑问,这些“小补丁”并没有触及独董制度的根本,如此小修,首例证券集体诉讼案导致的独董离职潮现象在今后仍然可能会重演。
事实上,对于独董制度,监管部门也表达了完善相关制度安排的意愿。个人以为,独董制度的完善,需要从多个方面着手。
一是独董的提名问题。对于上市公司而言,独董属于“外部”董事,其提名当然不能由大股东说了算,否则就容易造成独董不“独”、“花瓶”独董现象,也容易导致上市公司出现“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对于独董的提名,个人建议可由中小股东提名,或成立上市公司独董协会,由协会直接提名。独董提名将上市公司大股东排除在外,更有利于独董履职,有利于独董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也能让独董真正更加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是为独董履职创造良好的条件与环境。独董不“独”、“花瓶”独董现象的出现,除了独董个人原因等因素外,也与独董履职环境不佳,或者说履职条件不足是有关联的。现实案例看,独董在上市公司中履职,往往会受到多方面的限制,特别是对那些具有独立性的独董而言更是如此。不解决独董履职环境问题,独董的作用将无法得到发挥。
三是要解决独董权责边界不清的问题。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5位独董涉及对应金额高达3.59亿元,相对于其累计77万元的津贴,明显不成比例。因为有违诚信与勤勉义务,没有认真履行职责,5位独董就要承担3.59亿元的连带赔偿责任,显然有不可承受之重。客观上,这也是独董制度中权责边界不清的具体表现。对于独董制度的完善,既要界定好独董的权利边界,也要界定其责任边界;既要防止独董只拿津贴不办事,也要防止其承担责任的过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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