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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制度路在何方?

四川日报 2021-11-29 05:40 大字

□四川日报全媒体评论员 张舟

近日,广州中院对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做出一审判决,5名康美药业的独立董事因未履行勤勉职守,被判承担5%至10%不等的连带赔偿责任,金额为1.23亿元至2.46亿元。消息一出,不少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短短数日内密集请辞,引发市场对独立董事制度的讨论与关注。

始于2001年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旨在通过引入独立董事防范大股东和管理层侵害中小股东和上市公司利益,从而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但此次康美药业造假案除了暴露出一些上市公司的独立股东并未尽职履责,未能维护中小股东利益之外,更暴露出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着较低的参与性与较高的专业素养要求、较低的话语权和较高的社会期望、较低的综合收益和较高的职责等三个较为突出的矛盾。

有鉴于此,笔者以为独立董事制度要发挥其真正作用,通过专业意见参与决策,在公司治理中形成制衡,必须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要解决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角色问题。过去,独立董事更多被认为是一种监督力量,代表的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但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独立董事更重要的作用应当是通过自身的专业判断和投票权,确保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并据此承担相应的责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独立董事不仅是监督者,同时也是决策者。

其次,要通过有效的制度设计,确保独立董事的专业性和相关权力的行使。研究发现,独立董事在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冲突后,往往会以独董辞任为结尾收局。有效的制度设计,使独立董事不能是“人情”的产物,而必须是基于市场和法治规则产生的,他(她)必须拥有独立自主表达意见和行使权力的空间,才不至于沦为“花瓶”。

第三,从制度的角度,对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应有更加清晰的界定。一方面,具备专业能力,忠于职守的独立董事理应得到相匹配的薪酬,上市公司也应积极购买董事责任保险,这样既可以为薪酬较低的独立董事提供保护,又可以通过市场的力量,出清“花瓶”独董,并倒逼公司管理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独立董事尽职履责创造更好条件;另一方面,要厘清独立董事忠实勤勉义务的法律责任认定,明晰独立董事责任的认定和减免责事由,对超出其专业和能力范围内的违规事项,可酌情减轻或免于处罚,依据不同的情况,分别采取主观性标准或客观性标准来判定独立董事是否履行了相关义务,从而确保市场专业人士担任独立董事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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