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诉讼是保护弱者权益的可行方式
诉讼标的为48.66亿元的康美药业案12日一审判决,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参加”的集体诉讼原则,康美案的原告高达55326人。此案的意义,就在于它是中国资本市场首例适用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的案件。“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实质,其实就是集体诉讼。在散户海量存在的中国资本市场,集体诉讼程序的适用具有特别意义。采用集体诉讼程序,可以一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人虽多势却弱的局面,使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利用诉讼程序复杂且成本高昂,来规避法律的行为得以收敛乃至终止,从而实现促进资本市场规范发展的目的。
实际上,在许多领域中,机构与其散在的个体关系人之间存在由这种不对称姑息产生的权利义务不对等。这种不对等的最明显后果,就是权利受到机构侵害的个体常常会因诉讼成本以及举证责任问题而放弃主张权利。集体诉讼为人数众多、诉由相同的主张权利人开辟了可行的法律救济通道,为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奠定了基础。
(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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