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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粗制滥造招股书可用三招杀手锏

金融投资报 2021-11-11 00:38 大字

■牛人说市

■ 皮海洲

为进一步提高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为稳步推进全市场注册制改革提供坚实基础,10月29日,证监会就《关于注册制下提高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市场意见。

证监会之所以要出台“征求意见稿”,这显然是有的放矢的一项举措。注册制的核心是信息披露。招股说明书是注册制下股票发行阶段信息披露的主要载体,是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是企业发行上市过程中最核心、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因此,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而从科创板、创业板试点注册制以来的相关情况看,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虽然有所提升,但仍存在篇幅冗长、针对性不足、合规性信息过多、投资决策作用偏弱、语言不够简明等问题,不仅降低了招股说明书的可读性,加大了投资者甄别和利用有效信息的难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各方对注册制改革的认知和评价,影响了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有的招股说明书甚至粗制滥造,以至被交易所退回重新撰写。这种粗制滥造的招股说明书显然难以增加信息披露的透明度,难以成为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依据。正因如此,这就有了“征求意见稿”的出台。

从“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来看,至少有三大亮点。比如,突出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重大性和针对性,做到语言浅白平实,内容明确直观,篇幅简洁精炼。避免篇幅冗长,无关紧要的信息充斥招股说明书的情况出现。又比如,完善合理信赖制度,进一步厘清中介机构职责边界,让中介机构归位尽责,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开展招股说明书撰写与编制工作。再如,强化责任追究,用足用好法律资源,对粗制滥造招股说明书等行为依法采取处理措施,确保提高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各项措施落地落实。此外,“征求意见稿”对于虽不构成信息披露造假,但招股说明书编制粗糙、内容表述不清、逻辑混乱,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的,依法对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或者自律处分。

可以断言,一旦“征求意见稿”付诸实施,对于提高IPO公司招股说明书的质量是有积极意义的,IPO公司招股说明书的质量将会因此而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不过,既然是“征求意见稿”,是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当然是希望正式发布的《关于注册制下提高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的指导意见》届时能够更加完善。为此,笔者建议,在严打粗制滥造招股说明书问题上,管理层可以使出三招“杀手锏”。

其一,对于粗制滥造的招股说明书,作为审核机关的交易所来说,可以直接将相关公司的IPO申请打回。对于这种因为招股说明书粗制滥造而打回IPO申请的公司,一年之内不得重新提交IPO申请。如此一来,IPO公司在提交IPO申请时其招股说明书自然就不敢粗制滥造了。

其二,对于IPO公司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属于粗制滥造的,应从严追究保荐代表人的责任。保荐代表人撰写的招股说明书粗制滥造,这至少表明保荐代表人是没有尽职尽责的。而基于在IPO环节招股说明书的重要性,因此保荐代表人的这种渎职行为是不可原谅的,必须予以重罚,因此,有必要取消保荐代表人的资格。既然保荐代表人不珍惜自己手中的饭碗,那干脆就让这样的保荐代表人别吃保荐这碗饭。

其三,在粗制滥造招股说明书的背后涉及到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则依法从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比如,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业务收入或者业务收入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者撤销保荐业务许可。依此从严执法,保荐机构捉鸡不成反蚀米,自然就会尽量避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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