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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互联网平台经济反垄断,该来的还是来了

安徽工人日报 2020-11-16 03:10 大字

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的号角终于吹响。上周,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南》),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消息一出,资本市场反应强烈,一些互联网上市企业的股价应声下跌。

《指南》为何会产生这么大的威力,以至于成交纪录再创新高的“双11”在它面前都黯然失色?这是因为针对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要“动真格”了。

过去20年间,宽松的政策环境让中国互联网行业得以蓬勃发展,也给了新的商业模式成长空间。

但平台经济在给用户、商家带来便利的同时,垄断问题也愈发凸显。专家指出,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利用技术优势和市场支配地位,不仅可能扼杀很多创新行为,也可能损害消费者和中小企业利益。因此,针对平台经济反垄断,是迟早的事情。

此次出台的《指南》之所以反响很大,就在于专门讨论了平台经济的反垄断问题。这向外界传递了平台经济反垄断的强烈信号。同时,《指南》涉及该行业多个比较关键的问题。

例如,此前媒体广泛关注的“二选一”“大数据杀熟”“捆绑搭售”“涉及VIE(可变利益实体)架构的经营者集中”等。这些问题虽是老问题,但此前并没有明确的反垄断立法或处罚,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不仅是消费者之痛、商家之痛,也是监管部门的执法之痛。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游云庭律师指出,现行反垄断法的实施门槛比较高,如果依靠被损害利益的企业自力救济,存在法律成本高、举证难、维权时间长等问题。另外,现行的行政法规对于行政机关的执法也存在规定不够明确、效率不够高的问题,而《指南》厘清了之前存在争议的部分法律问题和程序问题。

以相关市场的界定为例,这是认定垄断行为的第一步。但由于存在细分市场,如何界定存在困难,往往导致反垄断工作难以开展。

《指南》明确了相关市场界定的个案分析原则,不同类型垄断案件对于相关市场界定的实际需求不同。在特定个案中,如果直接事实证据充足,只有依赖市场支配地位才能实施的行为持续了相当长时间且损害效果明显,准确界定相关市场条件不足或非常困难,可以不界定相关市场,直接认定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实施了垄断行为。这有利于让执法部门跳过第一道关卡,更好地开展反垄断执法工作。

再如,“二选一”问题由来已久,但由于电子商务法等处罚力度较小,导致这一行为时有发生。今年“双11”前夕,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虽然也对“二选一”行为进行了规制,但也仅仅规定了1万~3万元的罚款,这与反垄断法的处罚不可同日而语。

此次出台的《指南》,明确了“二选一” 或者其他具有相同效果的行为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的限定交易行为,这有利于更好遏制“二选一”行为。

总之,《指南》的出台,可以为反垄断执法者提供可操作的规则,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期待《指南》能够尽快落地,并得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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