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不过大数据!向朋友非法泄露未公开股票交易信息,前广发基金经理李险峰二审维持原判
记者 杜萌
在自己任职基金经理期间,多次将基金未公开的信息泄露给朋友,而朋友购买的股票四成至七成均和基金持仓股相同。日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李险峰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裁定书显示,李险峰的行为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由于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李险峰与涉案账户之间无利益关联,其主观恶性较小,依法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今年6月11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作为公诉机关,对李险峰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一案做出指控,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2年12月至2017年6月期间,被告人李险峰先后担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基金)投资经理、基金经理等职务。
2013年7月24日至2013年12月26日,李险峰管理公司部分年金产品;
2014年12月24日至2016年9月19日,李险峰管理广发新经济混合基金;2015年6月13日至2016年9月19日,李险峰管理广发小盘成长混合基金。
2013年9月至2015年9月,李险峰将其管理的年金、广发小盘成长混合基金、广发新经济混合基金产品中的多支股票交易信息多次透露给张某(另案处理),暗示张某交易相应股票。张某使用王某、徐某的个人股票账户,先于或同期于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交易,趋同交易股票数二十余支。
2017年6月5日,李险峰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7月12日,李险峰被逮捕。2019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
但李险峰及其辩护人提出,张某证言不属实,二人交流的信息并不属于“未公开信息”,以趋同率作为证据对其定罪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无罪。
对此,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认为,张某的证言由侦查机关依法取得,其内容客观真实应予采信,并证实李险峰有明示或暗示张某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行为。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法律部提供的趋同股票数、趋同股票占比、趋同金额、趋同金额占比等数据,由侦查机关依法取得,其内容客观真实应予采信,并证实在李险峰管理广发基金的期间,即2013年7月至2016年9月,张某控制的股票账户与李险峰相关交易指令趋同股票数占比44.44%到71.43%不等,趋同金额占比48.16%到63.16%不等,且趋同度明显高于李险峰未管理广发基金期间。
故根据时间的跨度、趋同交易股票的数量、金额、占比,结合张某的证言、李险峰的供述,足以认定李险峰的行为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二年内三次以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的规定,其行为属于情节严重,该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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