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回购”执行到位才是关键
■牛人说市
■曹中铭
日前,证监会发布《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实施办法》),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实施办法》的出台,既会对欺诈发行的违法行为产生震慑作用,也将使欺诈发行责令回购股票变得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今年3月1日开始实行的新版《证券法》第二十四条对于欺诈发行责令回购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回购股票的适用范围、回购对象、回购价格、回购程序,以及如何操作等,并没有相关的实施细则出台。《实施办法》则弥补了这一漏洞,也是对制度建设的完善。《实施办法》将会产生多个方面的效果:
一是对欺诈发行行为的严厉打击,违规成本将进一步提高。欺诈发行责令回购股票,显然又并非仅仅只是一“购”了事。不仅发行人的声誉会严重受损,而且,发行人还会面临高昂的违规成本,欣泰电气付出的代价足以在市场上产生警示作用。
二是进一步明晰了上市公司大股东、实控人的责任。根据《实施办法》,对于欺诈发行且已经上市的,证监会可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股票。如果控股股东、实控人在发行人实施欺诈发行过程中存在过错,或者共同参与等方面的行为,那么控股股东与实控人将有回购股票的义务。
三是强化对于投资者的保护。根据规定,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控人应当以市场交易价格回购股票,投资者买入股票价格高于市场交易价格的,以买入股票价格作为回购价格。从现有案例看,发行人东窗事发后,股票往往会跌至低位,《实施办法》则让高位买入股票投资者的利益有了保障。
不过,《实施办法》也存在值得商榷之处。比如《实施办法》适用于已经开启注册制试点的科创板、创业板等板块,暂不适用于目前实行核准制的主板、中小板等。一旦创业板注册制试点进展顺利的话,那么在不远的将来整个A股市场实行注册制将是板上钉钉的事,A股也将步入注册制时代。但问题在于,目前沪深主板与深市中小板仍然实行的是核准制,这两个板块出现欺诈发行行为时,发行人或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控人就可以不回购股票了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如果这两板块发行人等可以不回购股票,不仅对于其投资者不公平,客观上也在市场上造就了不公平。
无论是科创板还是创业板,注册制背景下的新股发行,其门槛更低了,上市条件也更具包容性。对照成熟市场,这无疑是一大趋势。由于注册制以发行人信息披露为核心,门槛的降低,不排除别有用心者,或不符合条件的发行人,在利益的驱使下,通过创造“条件”的方式跻身于资本市场,以图从中窃取巨额的利益。因此,对于欺诈发行的行为,不仅应将相关上市公司强制退市,发行的股票也应强制其回购,绝对不能让违规者从市场中“圈”走宝贵资金的图谋得逞。
个人以为,在出台了《实施办法》之后,回购股票能够执行到位才是关键。对于欺诈发行回购股票,市场其实并不陌生。上一轮新股发行制度改革,证监会就要求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承诺。但作出承诺是一回事,严格执行回购又是一回事。像欣泰电气欺诈发行案,当初欣泰电气也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了回购股票的承诺,但其承诺并没有履行,因而其承诺也只是流于形式。因此,在《实施办法》正式施行后,如何能够让其执行到位,是监管部门必须直面的问题;否则,《实施办法》将犹如“没牙的老虎”,变成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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