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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东生“乌龙指”触及违规 及时买回并上交收益值得借鉴

新京报 2020-09-03 00:35 大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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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卖出后及时等量买回,同时顶格计算短线收益并主动上交,这充分体现相关主体及时弥补过失的诚意,也可将对市场的负面影响减小到最低程度。

9月2日,TCL董事长李东生在微博上发文,针对前一日的股票交易“乌龙指”事件再次做出回应。李东生在微博中称,“昨天下午开市不久,我得知因我委托的交易员误操作,在我的账户已卖出公司股票500万股。我当即要求董秘咨询了律师、中介机构和监管机构的意见,了解到这项操作是违规的,但如果当即买回又会构成另一项违规。如何处置应由我本人作出决定。我从还原事情的真相,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维护高管诚信原则考虑,决定在市场买回500万股,还原交易前现状,并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证监会2017年5月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其中第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正因为没进行预披露,李东生此次减持行为构成违规。

而《证券法》第189条规定了对短线交易的行政处罚措施,“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不过,对李东生误减持后为弥补过失而及时买回、所构成的短线交易,笔者认为,监管部门在适用该条处罚条款时,也或可酌情减轻或免于处罚。

李东生此次实际短线收益为14万元左右,但其从严计算,以“最高卖价减去最低买价”乘以总股数来计算短线差价、得数为三十万元,将全数上交公司所有。这也符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监高在六个月内的反向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

有人对此提出质疑,认为未必是手滑误操作,笔者认为大概率属于误操作。如果是想谋求高位减持收益,那么他卖出去后就不会买回。李东生这一系列操作背后原因不明,但其买回操作应是为弥补误减持操作的过失而反向对冲的行为。

李东生误减持后的操作,或可作为今后其他市场主体误减持的借鉴参照,误卖出后及时等量买回,同时顶格计算短线收益并主动上交,这充分体现相关主体及时弥补过失的诚意,也可将对市场的负面影响减小到最低程度。

另外,有人提出疑问,李东生把账户委托给交易人员,算不算出借账户?《证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但何为出借账户、何为借用账户,目前并无明晰的认定标准。

若要从严格意义上来认定,那么只要账户脱离自己控制,就应属于出借账户行为。此前报道丈夫使用妻子证券账户也可能认定为出借账户,但夫妻双方本就在一个锅里吃饭,如此认定显然不妥。

同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事长日理万机,聘用他人管理自己的证券账户,也存在一定的现实必要性。若按严格定义也将此类行为归为出借或借用账户行为,并一概禁绝,那大股东、董事长只能自己披挂上阵,亲自操刀自己账户,由于账户持股数量巨大、账户波动的财富数字必然时时刻刻牵动着他的心,那他还能有多少心思放在经营管理上面?

为此笔者建议,对出借或借用账户的认定,应采取严松有度、不过度偏激的办法。

□熊锦秋(财经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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