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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局发文手打击医药企业商业贿赂与恶意垄断,严重违反者将被停止产品挂网

界面新闻 2020-06-05 12:57 大字

记者 | 谢欣

编辑 | 许悦

近些年来,多起药品垄断、商业贿赂事件被曝光,此类事件虽然屡遭处罚但屡禁不止。对此,国家医保局6月5日发布《关于征求<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和《关于征求<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意见的函》(以下分别简称《指导意见》和《操作规范》)。

《指导意见》指出,医药领域商业贿赂、操纵市场等行为造成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虚高、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医保基金大量流失,严重危害医保基金安全。

因此,提出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实行医药企业主动承诺制;同时建立失信信息报告记录渠道、开展医药企业信用评级、对于失信违约行为实行分级处置;另外也鼓励医药企业修复信用、正确运用信用评价制度、共同推进信用评价制度建设。

具体来看,医药企业(含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配送企业,下同)定价、营销、投标、履约过程中为获得不正当利益采取的违法违规、有悖诚信和公平竞争的行为,如医药商业贿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价格、违反合同约定、扰乱采购秩序等,均被列入评价之中。

而实际上,最近几年也有多起类似事件被报道。以医药商业贿赂为例,近期恒瑞医药子公司新晨医药在浙江的多起行贿事件被广泛报道。此外,近年来影响较大的还有上市公司天圣制药行贿案,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均被判行贿罪;再往前还有影响深远的葛兰素史克行贿案等等。

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价格上,近年来最知名的莫过于上市公司尔康制药操控河南九势制药对扑尔敏原料药进行恶意垄断事件,最终两家企业被罚没超千万元,而原料药被垄断后价格暴涨在最近两年也屡见不鲜。

《操作规范》明确,失信事项主要包括:

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回扣”等各种形式商业贿赂。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被依法处罚,不主动纠正涉案产品的不公平高价。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推动价格过高上涨、价格欺诈等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行为。因价格和营销行为失当被医疗保障部门函询、调查、约谈、告诫、检查,医药企业推诿、拒绝配合、不能充分说明原因或作出虚假承诺的。申请药品或医用耗材挂网或投标时扰乱正常秩序的,如弄虚作假、无正当理由随意放弃、中选后约定期限内拒绝签订购销合同等。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承诺事项、拒绝履行购销合同。

《操作规范》要求,医药企业在参加或委托参加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以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的备案采购,应向集中采购机构,事先作出守信承诺。对于失信信息,要求医药企业及其雇佣人员、委托代理企业,因医药商业贿赂、操纵市场、价格违法等,被依法追责或导致行贿对象被依法追责(含认定违法违规事实但决定不予起诉或处罚的情形),要在法院终审判决或部门行政决定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主动报告,不得瞒报、漏报、不报;同时集中采购机构也要主动采集相关信息,并建立医药企业价格招采失信信息库。

《操作规范》根据医药企业近三年内的价格和营销行为失信严重程度,提出了信用评级方案。共分为一般、中等、严重、特别严重四级,分别给予书面提醒告诫、在采购时自动提示风险信息、应暂停该企业涉案产品挂网、投标或配送资格、暂停该企业全部药品挂网、投标或配送资格等不同惩罚措施。此外,对于失信等级评定为“严重”和“特别严重”的医药企业,集中采购机构每季度向社会公开披露该企业评级结果和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医保局文件中明确将医药企业雇佣人员、委托代理企业行为列入规范之中,这也将使得国内医药企业此前所惯用的在案发后声称是员工个人行为,或是通过使用CSO(合同销售方)转嫁风险等手段不再管用,医药企业雇佣人员、委托代理企业的失信行为在后续也将被一同视为医药企业的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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