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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 点 锐 评重拳清除资本市场害群之马

华西都市报 2020-05-17 02:45 大字

热 点 锐 评 □熊锦秋 朱一梵

2019年8月,证监会向康美药业下发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经过行政复议等程序,证监会近日对康美药业作出处罚及禁入决定。证监会最终认定康美药业披露的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决定对康美药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有关责任人也被相应惩处;相关中介机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行政调查审理程序中,康美药业及相关人员涉嫌犯罪行为也被移送司法机关。

证监会选择在“5·15投资者保护日”前夜发布对康美药业的处罚决定,也明确释放出坚决保护投资者权益,打击资本市场造假的强烈信号。

3月1日实施的新《证券法》第197条第二款对财务造假规定了远比以前严厉的行政处罚,最高处罚金额提高到1000万元。另外,新《证券法》还规定了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投资者维权更加方便。因此,在新的历史时期下,上市公司、大股东、实控人、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更要有“敬畏市场、敬畏法治、敬畏专业、敬畏投资者”之心,要谨言慎行,莫财务造假、莫虚假信披、莫违法违规,否则就将为此付出沉重代价。

首先,“法不溯及既往”,不是财务造假者的护身符。

财务造假有很强的连续性特征——每一期新财报都以老财报的数据为基础编制,所以只要发生财务造假,不可能戛然而止。比如某上市公司2018年造假,2020年3月1日之后调查发现,2018年之后没有新的财务造假行为,但2019年年报、2020年一季报的编制都以2018年净资产等财务数据为基础,这些财报其实可能都是假的,造假行为和危害延续至新《证券法》实施之后,按照“法不追溯以往”的持续性例外情形,其违法行为应适用于新《证券法》,应被严惩。

其次,面对刑事追责,违法者切莫怀有侥幸心理。除了行政责任,康美药业以及相关责任人或将面临巨额民事索赔。另外,基于康美药业造假数额巨大、影响恶劣,也可能触及《刑法》红线,相关人员刑事责任或也难免。 据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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