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首例虚假申报案在线宣判:这牛散被罚2450万还要坐牢
3月3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在线方式一审公开宣判全国首例“虚假申报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案件。
庭审现场。图片来源: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了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三个被告人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经审判,三名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共计处罚金2610万元。其中,主犯、“牛散”唐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50万元。
在新证券法加大了证券市场违法成本的背景下,操纵市场行为将付出更大的代价。澎湃新闻记者发现,上海市一中院并未公布唐某甲的具体姓名,但在证监会此前对操纵市场案的行政处罚中,有一位名叫唐汉博的“牛散”也曾因操纵华资实业等股票受到处罚,而且操纵手法都是频繁或大额申报、撤单。
频繁申报、撤单影响股价与交易量,违法所得超过2580万元
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间,被告人唐某甲实际控制杨某、王某等人的证券账户;被告人唐某乙实际控制苏某、张某等人的证券账户。
其间,被告人唐某甲伙同唐某乙、唐某丙,不以成交为目的,对“华资实业”“京投银泰”“银基发展”等股票频繁申报、撤单或大额申报、撤单,影响股票交易价格与交易量,并在多个交易日内的撤回申报量分别达到当日该股票总申报量的50%以上,撤回申报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
关联时间内,唐某甲、唐某乙控制账户组通过实施与虚假申报相反的交易行为,违法所得共计2580余万元。其中,唐某甲控制账户组违法所得2440万余元,唐某乙控制账户组违法所得140万余元。唐某丙在明知唐某甲存在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情况下,仍接受唐某甲的安排多次从事涉案股票交易。
庭审现场。图片来源: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均有自首情节,主犯检举揭发立功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与唐某丙的行为均已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
其中,唐某甲、唐某乙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唐某丙属于情节严重。唐某甲在共同操纵证券市场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唐某乙、唐某丙在共同操纵证券市场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均能主动到案,且到案后均对基本犯罪事实如实供述,故认定三名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节。唐某甲在审理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能退缴操纵证券市场全部违法所得及预缴全部罚金,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和各名被告人的具体地位、作用,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分别对唐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50万元;对唐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对唐某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唐某甲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唐某乙、唐某丙均表示不上诉。
“牛散”唐汉博曾多次受到证监会处罚,操纵手法与案情披露相似
澎湃新闻记者翻阅了证监会过去几年内对于操纵市场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现2015年对“牛散”唐汉博的处罚决定书中,披露的违法事实情况与上海市一中院查明的上述操纵市场行为相似。
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唐汉博,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住址:北京市东城区阳光都市。
2012年2月27日至3月2日,唐汉博控制“王某晖”、“杨某”等9各账户,于2012年2月27日至3月2日期间采取虚假申报、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方式影响“华资实业”证券交易量和价格,致使“华资实业”收盘价从2012年2月27日的6.02元上升至3月2日的6.36元,实际盈利649.40万元。
证监会当时决定,对唐汉博予以“没一罚五”,罚没款共计3896.43万元。
2017年3月10日,证监会再对唐汉博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同时还涉及唐汉博之弟唐园子、唐汉博表弟唐渊琦。这份处罚书中披露的唐汉博出生时间与上文中的一致,但住址改为了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证监会查明,唐汉博等人利用资金优势与持股优势,通过建仓后频繁大额申报、撤回等方式拉抬股价,操纵“同花顺”、“杰赛科技”、“广发证券”、“新希望”、“博云新材”等多只股票,违法所得共计接近2.5亿元。
此外,唐汉博还在2017年3月收到证监会另一份行政处罚书。证监会在这份处罚书中披露了唐汉博跨境操纵“小商品城”的情况,证监会表示,涉案当事人绕道境外,采取更为隐蔽的违法手段对境内市场实施反向操纵,对抗和规避调查,严重地危害了市场秩序,主观故意明显,违法性质恶劣。
证券法落地,操纵市场违法成本大幅提高
从政策环境来看,监管层近年来始终对操纵市场的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证监会也多次表示,会从严查处操纵市场和“老鼠仓”违法行为,有效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尤为值得一提的是,3月1日起新证券法正式施行,对操纵市场等证券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大幅提高。
新证券法第55条明确规定,第五十五条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包括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等。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192条则规定,违反第55条的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其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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