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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规定:衔接新证券法 分设两大类

澎湃新闻 2020-03-25 17:24 大字

新证券法正式施行不满一个月,证券领域又有重磅法律规定出炉。

上海金融法院在3月24日发布《上海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的规定(试行)》,这是全国法院首个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实施的具体规定,也是上海金融法院继2019年1月出台全国首个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规定之后,积极探索符合我国国情和证券市场司法需求的民事诉讼机制,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又一重要举措。

从内容上看,《规定》共设四章,主要从普通代表人诉讼机制以及特别代表人诉讼机制这两个方向对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进行规定,共有五十条条款。

代表人诉讼制度是新证券法本次修订的亮点之一。新证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对按照前款规定提起的诉讼,可能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澎湃新闻记者从法律界了解到,上海金融法院发布的这份《规定》衔接了新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在实操层面意义匪浅。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樊健对澎湃新闻记者说:“上海金融法院制定的《规定》细化了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法律规定,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对于保护投资人利益,防止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发生具有重要作用。”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万志尧在接受澎湃新闻记者的采访时说,《规定》是针对《证券法》中有关代表人诉讼机制原则性规定的细化,系统地规定了各类代表人诉讼的具体流程,回应了代表人诉讼机制在实操中可能出现的疑难问题,有助于该机制的尽早落地。

设普通和特别两种代表人诉讼制度

樊健指出,《规定》了两种不同的代表人诉讼制度。一种是普通代表人诉讼,其主要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另外一种是特别代表人诉讼,其主要法律依据是《证券法》。

“据我所知,我国可能是唯一一个两种不同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并行的国家。”他说。

就普通代表人诉讼而言,其主要特色在于,投资者经申请才能加入该诉讼。投资者需要经过权利申报、特别授权、选举代表人等程序,方能最终确定代表人,由代表人代表全体申请加入的投资者进行诉讼。相关诉讼费用,例如律师费、专家证人费等,由全体投资者负担。

就特别代表人诉讼而言,其主要特色在于,由投资者保护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进行诉讼,因此无需经过冗长的代表人确定程序。并且,该诉讼采用的是“声明退出制”,只有投资者明确表示退出该诉讼,方不受该诉讼结果的拘束。《规定》没有明确的是诉讼费用如何负担。如果是由投资者保护机构负担,对投资者更有利。

万志尧对澎湃新闻记者解释了特别代表人诉讼的优势。

他表示,针对证券纠纷案件,以往法院通常采取合并审理或以示范判决为基础调解结案的方式,新证券法为呼应《九民会议纪要》,在第95条中规定了代表人诉讼的相关制度。而《规定》进一步明确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时的具体职责、权限及与投资者之间关系,具体表现为《规定》第四十四条,投资者保护机构为全体原告的代表人,有权代表全体原告参加开庭审理,增加、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与被告进行和解或者达成调解协议,提起或者申请撤回上诉,申请执行等。同时,基于“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原则,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可以有效避免冗长繁琐的推选和授权过程,有助于增加诉讼效率。

这样看来,似乎特别代表人诉讼优势更为明显,那么,普通代表人诉讼是否还会有适用的机会?

樊健回答说:“答案应当是肯定的。主要理由在于投资者保护机构数量有限,目前就两家,投服中心和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其人力、物力皆有限制,因此不可能对大量的违法行为提出诉讼。所有,有相当数量的证券市场违法行为,还是需要由投资者自己来提出诉讼,包括普通诉讼、示范诉讼或者代表人诉讼。当然,这只是我的猜测,具体未来如何发展,还有待实践检验。”

权利登记前应先对基础侵权事实等进行审查

在樊健看来,另一条值得关注的条款是《规定》的第九条。

此条规定,发出权利登记公告前,应当对被诉证券侵权行为的性质、诉请的基础侵权事实等进行审查,确定权利登记范围。具体审查方式包括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等,并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听证。

对此,樊健向澎湃新闻记者解释:“只有权利受到侵害的投资者才是适格原告,才能进行权利登记,并最终选举甚至当选代表人。因此,第九条规定了对案件的基本事实进行确认,并以此确定适格原告的程序。但是,有时案件事实并不容易确认,需要经过实体审理,经双方辩论之后才能最终予以确认。”

例如,就“诱多型”虚假陈述而言,实务中经常出现的争议是,虚假陈述揭露日为何?因为只有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示日之间买入股票的投资者才是适格原告。如果不经实体审理,则很难确定揭露日的具体时间。

此外,就如何判断虚假陈述的性质也并不容易,例如有的上市公司隐瞒了对外投资的合同,该事项到底是诱使投资者买进,还是诱使投资者卖出?如果不通过实体审理,例如由专家证人提供意见,也很难判断。

樊健认为,如何确定适格的原告,以便其申报权利、选举或者当选代表人等,普通代表人诉讼中可能会引发争议,从而延长诉讼时间。相比之下,由于特别代表人诉讼较为容易地进入到实体审理,即使在判断适格原告上出现错误,也可以在实体审理中解决。

代表人如何确定?

既然诉讼制度的关键在于代表人,那么代表人该如何选定?对此,《规定》第二十条至二十六条作出了规定。

根据规定,当事人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或部分当事人推选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当事人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由上海金融法院推荐候选人并与原告协商;协商不成的,上海金融法院依职权指定代表人。

不过,在实际操作层面,推选的难度或许不小。

樊健对澎湃新闻记者说:“由于投资者之间互不相识,极有可能出现的情况是,投资者要么在法院推荐的人中选出代表人,要么法院依职权选定。不论通过什么方式,投票情况、诉讼能力、诉讼请求的典型性和利益诉求的份额等,是投资者和法院重点考虑的因素。但是,由于我国提出诉讼的投资者基本上都为自然人投资者,其在利益诉求的份额方面不会有太大差距,相比之下,美国证券集团诉讼中的代表人一般都为机构投资者,常见的例如职工退休金基金等。此外,就诉讼能力或者诉讼请求的典型性而言,自然人投资之间可能也相差不大。因此,仅凭这些因素,事实上不大容易选出合适的,有能力代表全体投资者的代表人。”

他认为,投资者所聘请律师的职业能力和职业操守等,是投资者或者法院选定代表人时所应当重点考虑的因素。

由于律师通常按照投资者获得赔偿金额的一定比例(常见的是30%)获得律师费,这种利益分配机制有助于代理律师为投资者争取最大的利益。此外,由于代理律师是证券诉讼市场的重复参与者,因此为了维护自己的声誉以便获得更多的案源,代理律师也会忠实于投资者利益。最后,对于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中的律师费核定等,法院具有相当广泛的监督权,因此律师侵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也会大大减少。

《规定》落地有何意义?

万志尧认为,行之有效的代表人诉讼机制有助于实现案件审理的集约化和诉讼经济化,进而有效化解井喷的司法需求与紧张的司法资源之间的显著矛盾。同时,对于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震慑资本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证券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大有裨益。

樊健则对澎湃新闻记者说:“证券民事责任的功能主要有二:一是赔偿投资者损失,二是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规定》的出台有助于实现民事责任的功能,从而增强投资者信心,提升我国公司治理的水平,增加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竞争力。”

对此,樊健从三方面进行阐述了这份《规定》的影响。

第一,有助于增强投资者信心。

《规定》有助于投资者在权利遭受侵害之后,及时地,低成本地获得赔偿。所以,其在投资股票时,将花费较少甚至不花费时间精力等去考虑“我投资这只股票后,如果有违法行为,我是否能获得赔偿”等问题。这无疑将会极大地增强投资者信心,节省其交易成本,间接地降低上市公司的融资成本。

第二,提升我国公司治理的水平。

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屡见不鲜的原因之一是公司治理不健全,例如大股东一言堂、董事未能勤勉尽职等。《规定》的出台,便利投资者尤其是投资者保护机构提出诉讼,这样不仅能使更多的上市公司因为违法行为而付出代价。更重要的意义在于,由于投资者保护机构等一直践行“追首恶”的原则,即对于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违法行为人,例如大股东、董事等追究其民事责任。实际从事违法行为的人被追责具有极强的示范效应,大股东或者董事等在行为时,需要仔细掂量行为的后果,否则很有可能背负巨大的赔偿责任。这样的威慑力,将在很大程度上,能够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从而提升公司治理的水平。

第三,增加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竞争力。

证券市场国际竞争力表现之一就是其拥有较为有效的投资者保护机制。美国证券市场之所以执世界证券市场之牛耳,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投资美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能够得到很好地保护。在多种投资者保护机制中,投资者权利在受到侵害后,是否能得到有效的保护是重中之重。世界范围内,大量投资者涌入美国提出证券诉讼,主要原因是美国证券集团诉讼的存在,这是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所罕见的。

樊健在采访中对澎湃新闻记者说,《规定》的出台将会使所有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权利得到更有效的保护。这不仅将直接吸引境外的投资者购买我国上市公司的股票,更为重要的是,随着证券跨境发行和交易的日益活跃,有效的诉讼机制更能吸引境外投资者来到我国,按照我国的《证券法》和《代表人诉讼规定》等法律规定来维权。如果运行良好,我国将极有可能成为世界范围内证券诉讼管辖权竞争中的胜利者之一。(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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