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编造“易会满建议暂缓科创板实施” 被证监会罚款20万
3月5日晚间,证监会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住址为天津市和平区的42岁男性牟致华,因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据外媒报道,新任证监会主席紧急上书,建议暂缓科创板实施”等,被证监会处以20万元罚款。
这份编号为2020年5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牟致华于北京时间2019年1月29日早10时许,在微信群看到“易会满主席记者招待会”相关虚假信息,与群友讨论互动后,仿照该消息编造了内容为“据外媒报道,新任证监会主席紧急上书,建议暂缓科创板实施,首先规范法律法规,严惩造假上市公司,加快不法公司退市速度,引进各路资金增持股票,在此之前,即便领导意愿强烈,科创板也没有率先实施的条件。这是近年来难得的敢说真话的证监会领导,已经引起最高层高度重视,不排除一系列政策近期会发生变化”的信息。
此后,牟致华通过其本人手机发布在 “趋势投资-印钞机-天宫赐福”“游戏 扯淡 吹牛*”两个微信群中,紧接着在“趋势投资-印钞机-天宫赐福”群中表示,“大家看是否可以传一下”,以及“反正都一看就是假的,来吧,come on baby”。当日晚些时候,牟致华知悉有人在“雪球网”转载了上述信息后,仅在前述微信群中作出评论,并未通过公开途径进行辟谣。该信息在多个互联网平台上传播、扩散。
行政处罚决定书称,牟致华编造、传播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符,证监会易会满主席从未上书建议暂缓科创板实施。牟致华称其编造、传播涉案虚假信息的动机主要是显示自己“懂得多”,达到哗众取宠、引人注意的目的。
这不是第一次有人因造假证监会主席易会满相关新闻而受罚。
此前的2019年8月19日晚间,证监会官网披露了对王夏儒、林文全、陈毅衡、吴化章等4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这4人因编造或传播“易会满召开记者会推行做空机制”等虚假信息遭到证监会处罚,吴化章、王夏儒、林文全3人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分别处以12万元的罚款,对陈毅衡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处以20万元的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因传播而被处罚的吴化章为新浪财经综合频道新闻编辑,王夏儒为拥有60余万粉丝微博著名财经博主“分析师的百年孤独”,林文全是在新浪微博首发虚假信息且有138万粉丝金V账户“遂昌快活林”实控人。
从证监会披露的信息来看,牟致华是在看到前述虚假信息之后的第二轮造谣者。
值得注意的是,牟致华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不具备特殊身份和影响力,目的是调侃、讥讽传谣信谣者,并没有扰乱市场和破坏信息传播秩序的故意。认为自己确实存在杜撰不实信息的行为,但没有恶意传播,扰乱证券市场违法行为情节明显轻微,社会危害不大,请求不予处罚。
而证监会则认为,牟致华主观上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至于该行为的目的并不影响对行为本身违法性的认定。
此外,证监会还认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信息传播优势绝不仅仅是个别具有特定身份人所特有的,当事人通过微信平台编造、传播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虚假信息,属于《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人员”。当前信息技术高度发达,信息传播极为方便快捷,保护信息传播秩序对资本市场意义重大。当事人编造、传播的虚假信息在一定范围内被传播,破坏了证券市场信息传播秩序。
最后,证监会处罚为,对牟致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处以20万元的罚款。
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牟致华)
〔2020〕5号
当事人:牟致华,男,1978年8月出生,住址:天津市和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牟致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牟致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牟致华于北京时间2019年1月29日早10时许,在微信群看到“易会满主席记者招待会”相关虚假信息,与群友讨论互动后,仿照该消息编造了内容为“据外媒报道,新任证监会主席紧急上书,建议暂缓科创板实施,首先规范法律法规,严惩造假上市公司,加快不法公司退市速度,引进各路资金增持股票,在此之前,即便领导意愿强烈,科创板也没有率先实施的条件。这是近年来难得的敢说真话的证监会领导,已经引起最高层高度重视,不排除一系列政策近期会发生变化”的信息,通过其本人手机发布在 “趋势投资-印钞机-天宫赐福”“游戏 扯淡 吹牛*”两个微信群中,紧接着在“趋势投资-印钞机-天宫赐福”群中表示“大家看是否可以传一下?”以及“反正都一看就是假的,来吧,come on baby!”。当日晚些时候,牟致华知悉有人在“雪球网”转载了上述信息后,仅在前述微信群中作出评论,并未通过公开途径进行辟谣。该信息在多个互联网平台上传播、扩散。
牟致华编造、传播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符,证监会易会满主席从未上书建议暂缓科创板实施。
牟致华称其编造、传播涉案虚假信息的动机主要是显示自己“懂得多”,达到哗众取宠、引人注意的目的。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当事人微信通讯记录、相关平台提供的证明及当事人提供的说明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牟致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六条所述情形。
牟致华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
其一,当事人行为目的是调侃、讥讽传谣信谣者,并没有扰乱市场和破坏信息传播秩序的故意。
其二,当事人不具备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并非《证券法》第七十八条适格主体。
其三,当事人仅将相关信息发布在个人微信群中,不属于公开传播,相关内容被多个互联网平台传播或被他人二次扩散,应当是他人明知信息为假,而故意断章取义传播,与当事人无关;当事人无公开渠道可供辟谣,且当事人当天在国外,待申请处理“雪球网”转载的信息时,相关信息已经被删除。
其四,当事人杜撰的信息未导致上市公司发布澄清公告或证监会辟谣,未带来额外的市场监管成本,也未对正常交易秩序、投资者行为、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等造成扰乱,未影响设立科创板工作推进。
综上,当事人认为自己确实存在杜撰不实信息的行为,但没有恶意传播,扰乱证券市场违法行为情节明显轻微,社会危害不大,请求不予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
其一,当事人主观上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至于该行为的目的并不影响对行为本身违法性的认定。
其二,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信息传播优势绝不仅仅是个别具有特定身份人所特有的,当事人通过微信平台编造、传播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虚假信息,属于《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人员”。
其三,微信群本身即有极强的信息传播能力,且当事人在微信群鼓励转发,应当知晓其行为可能引发的后果;是否辟谣或有无辟谣能力不影响对当事人行为性质的认定。
其四,当前信息技术高度发达,信息传播极为方便快捷,保护信息传播秩序对资本市场意义重大。当事人编造、传播的虚假信息在一定范围内被传播,破坏了证券市场信息传播秩序。因此,当事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我会对牟致华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牟致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处以2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2月24日(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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