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市场将出现三大变化
■苏渝
投资者盼望以久的将在今年3月1日实施的新《证券法》较现行法有哪些改变?笔者仔细研读后发现,与 旧版相比,新《证券法》最大变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证券发行方面重点强调了注册制,也是新 《证券法》的重头戏。然而,与注册制相配套的退市制度却没有强调。成熟市场的注册制都是在上市和退市方面保持了相对平衡。其次,在投资者保护方面力度加强,且创新了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制度。不过,赔偿力度还是较弱,尚需 等待细则出台。第三,在法律责任方面,全面加大证券领域违法处罚力度。笔者注意到,尽管罚款金额提高了,但对造 假上市入刑方面没有强调,违法成本仍然很低。第四,在从业人员不准炒股方面加大了处罚力度。从业人员炒股,容易出现老鼠仓或操纵市场谋取利益 的行为,应该重罚。
总体来看,新《证券法》的重点是注册制,而笔者认为,新《证券法》将给资本市场带来三大变化。
首先,注册制是此次《证券法》修改的一个重要内容。这次修改后的《证券法》在总结上交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经验基础上,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对证券发行注册制作了比较系统完备的规定。注册制一是精简优化了证券发行的条件,将现行《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具有持 续盈利能力”的要求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取消了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减少了长期以来资本市 场向发审委寻租的损害投资者的现象。比如;元旦节前,两位证监会发审委员受贿获刑,近70家上市公 司卷入其中。孙小波受贿778万元,获刑11年;韩建旻受贿343元,获刑10年。新《证券法》取消发审制度,存在了16年的发审委制度终于退出历史舞台。所以,笔者认为,实施注册制,利好大于利空。强化了证券发行中的信息披露。新《证券法》专设一章,对信息披露作了系统规定。
其次,加强投资者保护,创新证券民事诉讼制度。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这次修改突出强调投资者保护,特别是就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这一主线,进行制度设计。新《证券法》专章规定投资者保护制度,作出了许多颇有亮点的安排。一是充分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作用,允许其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二是允许投资者保护机构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诉讼主体;三是建立了“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诉讼机制,为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方便的制度安排。包括: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有针对性地作 出投资者权益保护安排。修订后的证券法还探索建立了符合中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虽然赔偿力度仍然较弱,但我们期待更有力度的配套细则出台。
再次,新 《证券法》 不仅规范了发行人、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行为,还规范了证券发行、上市、交易、退市各个环节,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加强监管,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着力构建更加有力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这次修改的《法律责任》一章是所有章节中条文最多的。对证券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更加严厉,提高了违法成本,努力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市场环境,震慑违法行为人。从行政处罚力度上看,针对欺诈发行,新《证券法》 规定,尚未发行证券的,要给予发行人 200 万元以上2000万元 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要处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另外,新《证券法》针对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都大幅度提高了行政处罚力度。新《证券法》虽然提高 了罚款数额,但对造假上市入刑方面没有强调,同成熟的资本市场相比,违法成本还是很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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