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出台失信执行新规
据新华网报道,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明确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同时,也对过去超标的查封、乱查封进行纠正,以及宽限时间避免被执行人向“老赖”转化。
据介绍,这份善意文明执行意见分为六大部分,主要体现在严格禁止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在财产变价环节确保双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严格适用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等方面。具体来看,意见要求纠正实践中出现的超标的查封、乱查封现象,对不规范行为依法严肃处理;明确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具体数额,在涉及冻结上市公司股票的,当以债权额为限计算出需冻结股票数量。在计算时,每股股票价值以冻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一般在不超过20%的幅度内确定,禁止超标的冻结上市公司股票。
涉及被执行人主体情况方面,意见要求适用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首先,重申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这两项措施,在第16条明确不得采取惩戒措施的几类情形。
与此同时,为避免被执行人成为“老赖”,意见提供了宽限期。规定各地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对于决定采取惩戒措施的被执行人,可以给予其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就不再采取惩戒措施;未履行的,再采取。通过这种威慑机制,一方面可以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另一方面也可以最大限度降低对被执行人的不利影响。
实际上,国家一直以来坚持严厉打击以网络小额贷款为表现形式的“校园贷”。中国政法大学绿色发展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柴云乐表示,部分网贷机构仍然无视相关规定,违规“校园贷”依然无法断绝,严重威胁了在校生的成长环境。在他看来,最高法最新发布的文件最大意义在于震慑继续发放“校园贷”的网贷机构和部分放松“校园贷”风险管控的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也将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校园贷”,有利于合规“校园贷”强化风控,违规“校园贷”退出市场,最终维护在校生合法权益,避免“悲剧”一次一次上演。但柴云乐强调,不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并不意味着债务的豁免,即便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根据《合同法》第58条,本金也应当予以返还。他认为,政府、学校应进一步加强对在校生金融知识普及教育。
陶凤彭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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