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证券违法成本需多方合力 关键是执法到位
一家之言
立法只是为解决违法成本低问题提供法律依据,关键还是要落实到执法层面,只有执法到位,才能让违法违规者付出应有代价。
1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证券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据报道,修订内容大幅提高了证券违法成本,对投资者保护制度也有新的建构。笔者对这些修改都颇为认同,但除了《证券法》修订,还需多方共同形成合力,才能大幅提高证券违法成本。
违法成本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刑事惩戒和民事赔偿三部分,《证券法》规定了对违法违规行政处罚措施以及民事赔偿责任,而刑事惩戒主要是由《刑法》来规定。《证券法》四审稿大幅提高了行政处罚力度,比如其中规定,实行定额罚的,由原来多数规定的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分别提高到最高二百万元至二千万元(如欺诈发行行为)等。
另外,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证券法》修订草案中明确,投资者保护机构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登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虽然投资者获赔仍需以“登记”为前提,但这个步骤是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代为完成,也基本具备投资者“明示退出、默示加入”集体诉讼制度的精髓。
应该说,这些修订有利于提高证券违法成本,不过笔者感觉,单凭《证券法》修改,或难全面、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建议尚需从以下方面形成多方合力:
首先,修改《刑法》,强化对证券违法的刑事惩戒威慑力。目前《刑法》对证券违法还缺乏震慑,比如《刑法》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欺诈发行股票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美国的《萨班斯法案》规定,故意进行证券欺诈的犯罪最高可判处入狱25年。
此前有专家建议对欺诈发行罪,最高刑期从现在的五年提高到无期,而且要追究参与造假中介人员责任,对此笔者当然举双手赞成。不仅如此,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刑期也要大幅提高至25年;且可规定,证券犯罪不得减刑或假释,证券犯罪分子虽然掠取大量金钱,但却在牢里失去人身自由,估计也得掂量几分。
其次,强化证券违法主体民事赔偿责任的落实力度。在成熟市场,拖垮击倒违法主体的主要是成千上万投资者的民事赔偿。我国《证券法》对虚假陈述、市场操纵、内幕交易都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现实中,部分虚假陈述受害者通过积极提诉获得了赔偿,但多数基于诉讼成本放弃了求偿权,而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由于相关民事赔偿司法解释没有出台,只有极少案例被法院立案审理。
此前上海二中院对光大证券乌龙指内幕交易案的判决结果得到各方认可,而投服中心今年也对某投资者提起的市场操纵索赔案提供诉讼支持。笔者认为,上海、深圳等专业司法人才聚集地法院,应打造标杆型的市场操纵、内幕交易审判案例,既为其他法院审理案件提供模板参考,将来也可提炼升华,作为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司法解释条款,这两个司法解释建议也应尽快推出。
另外,《证券法》即使建立中国特色的集体诉讼制度,要落实到操作层面也还有大量工作要做。比如,除了投资者保护机构外,如何推选其他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人到底几个合适,民事赔偿执行款项如何发放等。
其三,应强化证券监管执法。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自然人等其他市场主体,只要触及法律红线,证监部门就应依法认定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对涉嫌触犯《刑法》的行为则应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立法只是为解决违法成本低问题提供法律依据,关键还是要落实到执法层面,只有执法到位,才能让违法违规者付出应有代价。
□熊锦秋(财经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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