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条比对:沪深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在这30处进行了修订
券商行业又有重磅规则出炉。
11月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双双发布了新修订的《会员管理规则》,从防范金融风险,强化监管职责等方面对券商提出了全新的要求。
两所的管理规则都是十三章,主要条款内容保持一致,在细节处略有不同,主要包括会籍管理、证券交易、客户交易行为管理、客户适当性管理、投资者教育管理、证券交易信息管理、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纠纷解决、纪律处分等方面。
澎湃新闻记者将两所的新老版本规则进行了逐条对比,发现了至少30处改动。其中,这5条规则值得券商注意。
第一,会员券商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向两家交易所报送上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和本所要求的年度报告材料。
第二,券商从过去的“可以拒绝接受委托”,变更为遇到特定情形时“应当拒绝接受委托”,包括客户违法违规使用证券账户等情况。
第三,两所都将建立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评价机制,对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协同本所自律监管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等对会员开展现场或者非现场检查。
第四,沪深两所都增加了对港股通、股票期权业务的展业要求。
会员开展港股通等跨境业务,应当遵守本所规定,加强内部控制和客户管理,向客户充分揭示跨境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会员开展股票期权交易业务,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股票期权业务合规管理及风险管理制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五,对会员券商的纪律处分手段中增加收取惩罚性违约金。
上交所介绍,这些修订重点围绕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完善会员客户管理制度,强化投资者保护。进一步明确会员客户管理职责,要求会员做到“事前认识客户,事中监控交易,事后报告异常”,细化会员可以拒绝接受客户委托的情形;明确产品分级、投资者适当性匹配相关要求,完善投资者准入条件要素,强化投资者教育管理。
二是加强会员合规管理与风险控制,规范相关业务开展。明确证券承销保荐、股票期权、跨境业务、股票质押式回购等业务的内控和风险管理要求,强化会员相关业务的内部合规管理和风险防范职责。
三是强化会员技术系统管理,确保交易运行安全。要求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的性能、容量及扩展能力应当与其业务发展及市场需求相适应,保障交易及相关系统的持续稳定运行。
四是充实自律监管内容,提升自律管理效能。明确其他交易参与人参照会员接受交易所的自律监管,将会员代表、会员业务联络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纳入监管对象,同时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的类型。
深交所则介绍修订的三大思路与上交所类似。
第一,坚持金融风险防控底线思维,新增会员证券交易及相关业务合规风控原则性要求,补充完善重大交易异常情况处理规定,增加对跨境等业务的内控和风险管理要求,强化会员防范交易风险、维护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秩序义务。
第二,加强交易全过程监管,进一步压实会员职责,充分发挥会员证券市场“看门人”作用,要求会员加强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做到“事前了解客户、事中交易监控、事后报告异常”,同时明确会员对提供他人使用的交易单元应当履行管理职责,从源头加强交易风险防控,使会员真正成为防范异常、遏制违规的第一道关口。
第三,持续加强投资者保护,衔接落实《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明确产品分级、投资者适当性匹配相关要求,并完善投资者准入条件要素,同时结合监管实践要求会员为客户行使权利提供相关支持与便利,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具体来看,澎湃新闻总结出30处修订内容,如下所示:
1,总则中新增一条,要求会员开展深交所证券交易及相关业务,应当对自身及客户交易行为进行管理,防范违规交易行为和交易异常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2,第二章会籍管理中的2.1.6条,对终止会员资格的情形增加了两类,一是不能继续履行正常的交易及交收义务的,二是会员决定终止其会员资格的,这两类会员应当向深交所申请终止其会员资格。
3,在过去的规则中,沪深两家证券交易所同意终止会员资格申请或决定取消会员资格的,注销其会员资格,并予以公告。会员资格证书自注销之日起失效。而在新版规则中,增加了一项操作流程,即“自同意或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
4,在会员的报告与公告方面,沪深两所新增要求:“会员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向本所报送上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和本所要求的年度报告材料。”
5,在席位、交易单元与交易权限管理这一章节中,新规延续了过去“会员可以通过向本所购买或者从其他会员受让的方式取得席位,不得退回本所”的要求,并新增“会员取得的席位不得用于出租和质押”。
6,深交所的规则中新增一条作为3.5条:“经本所同意,会员可将交易单元以本所认可的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会员将交易单元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应当切实加强交易单元管理,要求使用人严格遵守交易单元使用相关规定,合规参与交易。”
7,对会员开展证券经纪业务时应与客户签订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内容,除了过去要求的要对客户资料提供、账户交易权限管理、异常交易行为处理、客户委托拒绝及委托关系解除作出约定,新规还要求需要对委托交易指令核查也作出约定。
8,券商应该如何做到“了解你的客户”?
过去的要求是,会员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时,应当核对客户身份,了解客户资信状况,并留存身份证明、证券账户等证件的复印件或电子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在新规中,这一条规定明显变得更加复杂。两所新规都要求,会员与客户建立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充分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经验、交易需求、风险偏好等情况,并根据了解的信息、交易合规情况等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
同时,会员对各类金融产品还应当了解产品结构、产品期限、收益特征等金融产品合同关键要素,投资顾问、实际控制人和实际受益人等相关主体以及金融产品审批、备案等相关信息。
9,对于券商自营业务,两家交易所新增规定,要求会员开展证券自营业务应当通过证券自营账户进行,并自证券自营账户开立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报交易所备案。
会员不得将证券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不得借用他人账户开展自营业务。
10,与自营业务备案类似的是,券商开展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也应自账户开立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报交易所备案。
11,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交易指令,都应当有自营与资产管理业务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核查。
通过这两个账户开展产品业务创新参与证券交易的,应当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将其开展产品业务创新的具体情况、投资顾问、账户实际操作人、实际受益人相关主体等有关文件资料报交易所备案。
12,会员应当加强证券账户管理,不得为他人违法违规使用账户进行证券交易提供便利,发现账户存在涉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或者使用情况与报送情况不一致等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核查并向交易所报告。
13,会员通过沪深两所交易及相关系统开展融资融券、质押式报价回购、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等证券交易业务的,除了按过去要求遵守交易所规定外,还新增了两条要求,分别是加强内部控制,以及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
14,沪深两所都增加了对港股通、股票期权业务的展业要求。
会员开展港股通等跨境业务,应当遵守本所规定,加强内部控制和客户管理,向客户充分揭示跨境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会员开展股票期权交易业务,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股票期权业务合规管理及风险管理制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15,过去沪深交易所对于拒绝接受委托的规定较为模糊,仅要求“对可 能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根据会员与客户之间签订的 证券交易委托协议,会员可以拒绝接受委托,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而经过更改,新规要求,存在五种情形之一的,会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约定,拒绝接受委托、暂停提供交易服务或者终止与客户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券商拒绝接受客户委托的行为从“可以”变成了“应该”。
这五种情形包括:(一)客户违法违规使用证券账户;(二)客户存在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或者涉嫌违法违规的交易行为;(三)客户频繁发生异常交易行为;(四)客户拒绝按规定、约定向监管机构或会员提供身份信息、交易信息、账户实际控制人信息等;(五)本所业务规则规定或者会员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16,沪深两所新增一条规定:会员收到监管机构监管文件时,应当注意保密,未经相关监管机构许可,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17,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这一章中,过去两所要求,“会员应当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督促客户遵守与证券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引导客户理性、规范地参与证券交易。”
新规改为:会员应当切实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按照“事前认识客户,事中监控交易,事后报告异常”的要求,建立完善的客户交易行为管理制度,引导客户合法合规地参与本所市场证券交易。
18,两家交易所在客户交易行为管理的内部流程要求上略有不同。
深交所要求,会员应当制定客户交易行为管理制度与流程,完善交易监测监控系统,健全组织架构和岗位设置,完善内部培训、监督考核、监管协同等机制,并对相关情况进行自查。
上交所则要求,会员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客户交易行为管理和自律监管协同工作,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并就客户交易行为管理和自律监管协同工作的执行情况设置考核标准。同时要求,会员应当充分认识自己的客户,掌握客户相关信息,要求客户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19,两所新增要求:“本所对投资者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会员应当及时传达客户,协同本所完成对客户交易行为的自律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管理客户交易行为。会员在协同本所进行自律管理的过程中收到本所监管文件的,应当严格按照监管文件要求进行处理。”
20,另一条沪深两所都增加的规则是,两所都将建立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评价机制,对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协同本所自律监管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等对会员开展现场或者非现场检查,同时也可根据评价结果或者检查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此外,两所对遵守和执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相关规定表现突出的会员,可以采取适当形式给予表彰或激励。
21,对于投资者准入条件的描述有所拓宽,过去是“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的财务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等”,新规改为“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的资产规模、收入水平、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认购最低金额等。”
22,在投资者保护方面,沪深两所都新增了一条规则,要求会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投资者在主张赔偿救济、参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等依法行使权利时提供相关支持与便利,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3,在旧版规定中,证券交易信息管理一章节中规定,证券交易信息的权益由本所依法享有。在新规中,这一权益的范围有所拓宽,规则指出“本所对本所市场交易形成的基础信息和加工产生的信息产品享有专属权利。”
24,证券交易信息的传输渠道,在旧版规定中为“本所许可的通信系统”,新规的要求有所不同,且沪深两所有细微区别。上交所要求:“会员应当通过本所或者本所授权机构认可的通信系统传输证券交易信息。”,深交所则要求:“会员应当通过本所或者本所设立、授权机构认可的通信系统传输证券交易信息。”
25,旧版规则要求券商在营业场所及时准确地公布证券交易信息,供开展证券交易的客户使用。新规中除了营业场所之外,还要求券商在证券经纪网上交易等客户交易平台及时准确地公布证券交易信息。
27,在纠纷处理方面,删去“对显失公平等重大异常交易情况,会员应当按照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核实有关情况,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根据本所要求予以配合。”的规定。
28,过去的要求中规定,会员之间发生的业务纠纷可提请交易所调解;新规改为:“会员之间发生的业务纠纷,可以通过自行协商解决、提请证券期货纠纷调解机构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深交所版本中将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业务纠纷也并列写入)
28,根据监管需要,两家交易所可以采取现场和非现场的方式对会员遵守本所章程和业务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新规中新增“并将检查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29,旧版规则中,会员违反本规则或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两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对会员采取下列措施:(一)口头警示;(二)书面警示;(三)限期说明情况;(四)约见谈话;(五)要求自查或限期改正;(六)限制账户交易;(七)暂停受理或办理相关业务;(八)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新规将监管措施删减到六条,分别是(一)口头警示;(二)书面警示;(三)监管谈话;(四)要求限期改正;(五)暂停受理或者办理相关业务;(六)本所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30,券商纪律处分手段也发生了修改,旧版规定中,会员违反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交易所可处下列五项纪律处分措施,分别是(一)通报批评;(二)公开谴责;(三)限制交易单元交易权限;(四)取消交易单元交易权限;(五)取消会员资格。
新规中增加了一项“收取惩罚性违约金”,并在“限制交易单元交易权限”这一项中增加“暂停”选择,改为“暂停或者限制交易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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