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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伦通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在境内市场资产余额上限计算范围明确

上交所发布 2019-10-17 21:10 大字

问:《中国证监会和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联合公告》规定,开展跨境转换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可在对方市场持有不超过等值5亿元人民币的现金和特定投资品种,以缩短跨境转换周期、对冲市场风险。请问境外经营机构因开展沪伦通全球存托凭证跨境兑回业务而在境内市场持有的基础股票及对应的现金,是否纳入境内资产余额上限计算范围?

答: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联合公告》的规定,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为缩短跨境转换周期、对冲市场风险,可在境内市场持有一定限额内的现金和特定投资品种。《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监管规定》第二十三条进一步规定,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可基于跨境转换及对冲风险的目的,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买卖存托凭证对应的境内基础股票及规定的投资品种,但在境内市场的资产余额不得超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上限。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因接受客户委托开展沪伦通全球存托凭证跨境兑回业务而在境内市场持有的基础股票及对应现金,不纳入境内资产余额上限计算范围。

(原题为《关于沪伦通业务中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在境内市场资产余额上限计算范围的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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