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连连看 第34期
问:党员干部离岗后不准从事哪些工作?
答:《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该条所称“违反有关规定”,主要是指违反2008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以及2017年《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等规定。
该条第一款规定的企业和中介机构,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所有企业在内。“离职”,既包括调离,也包括辞职。离职或者退(离)休后从业或者营利活动的禁止范围是“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依据《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等规定,公务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在一定年限内不得在有关禁止范围内从业或者进行营利活动。
——摘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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