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判决案例加上定损技术有助于解决集体证券纠纷
一家之言
示范案件判决,加上投资者的损失实现量化,可为其他平行案件的解决提供现实基础。
上海金融法院在2019年5月对“方正科技虚假陈述案”公开宣判,认定方正科技存在证券虚假陈述行为,需承担民事责任;在损失认定上,判决采纳投服中心的损失核定意见。近日,该案二审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因此成为全国首例公开宣判并生效的示范案件,有助于为同类型证券群体性纠纷的解决提供借鉴。
2019年1月,上海金融法院发布《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试行)》明确规定,在处理群体性证券纠纷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示范案件先行审理、先行判决;示范判决生效后,对平行案件(具有与示范案件共同的事实争点和法律争点的案件)原则上应先行委托调解,为此还通过诉讼费用经济杠杆加以引导,同时明确在示范案件中引入第三方专业损失核定机构。
投服中心提供的对投资者损失计算软件是第一大贡献,可公正计算出投资者的“买入均价”。要计算投资者投资差额损失,需计算“买入证券均价”,但现有法规无明确规定,往往导致原告与被告存在较大争议。移动加权平均法的计算结果最接近客观真实,但计算量过于庞大,碍于计算成本,很多法院不敢适用;投服中心相关软件的“投资差额损失计算功能”可提供移动加权平均法和实际成本法两种买入均价算法,有效解决了司法实践痛点。
投服中心的第二大贡献是可公允计算市场系统风险扣除。按规定,被告可不承担投资者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的损失。在实践中,每个投资者的交易情况各不相同,所受系统性风险的影响也不相同,对此难以单独一一手工计算,司法机关只能对一个虚假陈述案件确定统一的系统性风险扣除比例值,可能会部分导致不公平。投服中心的软件可单独计算每个投资者受到系统性风险影响的比例值,很好地解决了这个痛点。
有了示范案件判决,加上投资者的损失在投服中心软件的支持下实现量化,可为其他平行案件的解决提供现实基础。为此,上海金融法院还推动示范判决与诉讼调解对接机制相结合,引导平行案件当事人通过调解机制解决纠纷。比如,若在法庭审理前委托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而申请撤诉,案件受理费可免收;若平行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拒绝接受依照示范判决提出的调解方案,之后未能获得更有利的判决结果,法院可酌情增加其诉讼费用的负担部分。由此,“示范案件判决+委托调解”机制,有望成为解决平行案件的主要方式。
按《民事诉讼法》第22条至第30条,绝大多数案件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拥有管辖权。按此规定,上海金融法院的“示范案件判决+委托调解”机制,在主板所能覆盖的范围,只包括住所地在上海市的上市公司;住所地不在上海的上市公司案件,一般只能到当地中级法院起诉,解决投资者群体性纠纷就很难适用上述创新制度了。
2019年6月发布的《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规定,对因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引发的相关金融民商事纠纷和涉金融行政纠纷,由上海金融法院试点集中管辖。这意味着,科创板案件将不分上市公司的住所地,以上民商事纠纷统统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打破了案件地域管辖制度。
笔者认为,上述改革可进一步深化拓展。首先,对于上交所的上市公司,如果涉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民事赔偿纠纷案件,均可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有利于打破司法地方保护。其次,深圳可比照上海,设立深圳金融法院,管辖在深交所上市公司的相应案件。
□熊锦秋(财经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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