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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案件二审宣判 方正科技上诉被驳回

澎湃新闻 2019-08-07 18:01 大字

庭审现场 吴艳燕 摄

因涉虚假陈述被处罚、被近千名股民起诉索赔约1.69亿元,上市企业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科技)卷入与股民之间的纠纷诉讼。

2019年5月,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判决方正科技存在证券虚假陈述行为,需承担民事责任,四名投资者的部分索赔请求得到法院支持,其中最多的一名投资者可获赔18万余元。方正科技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提起上诉。

8月7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高院获悉,当日14时30分,上海高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方正科技的上诉,维持原判。这起受到金融界高度关注的全国首例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案终于尘埃落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截图

近千名股民索赔约1.69亿元

方正科技是北大方正集团旗下的内地上市企业,同时也是颇具影响力的高科技上市企业之一。

来自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03年,方正科技共有28家经销商,通过全资子公司深圳方正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上海新延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持有其中23家经销商股权。

《行政处罚决定书》还显示,北大方正集团于1998年5月成为方正科技股东,2012年变更成为方正科技的实际控制人。2003年起,方正集团在人事任免、员工薪酬、资金审批、日常经营管理方面实际控制方正科技的经销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方正科技与上述经销商因受方正集团控制而存在关联关系。

经调查,自2004年至2015年6月30日间,方正科技及子公司与各经销商之间发生关联交易金额多笔,数额从6亿元至53亿元不等,但方正科技在各期年报及2015年半年报中均未披露上述事项。

与此同时,企业武汉国兴于2010年至2014年成为方正科技的股东,与方正集团互为一致行动人,遗憾的是,方正集团、武汉国兴均未将二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事实告知方正科技,导致方正科技2010年至2013年年报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2015年11月20日,方正科技对外发布公告,表示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调查,此公告引起股民高度关注。

2017年5月5日,中国证监会发出一纸《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方正集团、方正科技、武汉国兴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方正科技的相关人员也被问责,中国证监会对他们作出了5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罚款,其中,对部分人员给予警告。

决定书还认定,方正集团、武汉国兴未披露持有方正科技股票事项,导致方正科技年报存在重大遗漏,系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在得知方正科技的违法违规行为后,近千名股民不约而同地向法院提起诉讼,他们纷纷提出,自己作为投资者交易方正科技股票所产生的投资差额损失以及税费损失与方正科技的信息披露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要求方正科技承担赔偿责任。

据上海金融法院统计,该院目前共受理近千名投资者对方正科技提起的证券虚假陈述诉讼,索赔总额约1.69亿元。

2018年9月,上海金融法院依照该院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相关规定,依职权将卢某等4位股民的案件选定为示范案件。2019年5月,该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方正科技存在证券虚假陈述行为,需承担民事责任,四名投资者的部分索赔请求得到法院支持,其中,最多的一名投资者可获赔18万余元。方正科技不服判决,遂提出上诉。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存在四个焦点问题。

第一,投资者买入方正科技股票的行为与方正科技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是否具有交易上的因果关系?

方正科技认为,该公司从2005年开始未披露关联交易,在此后长达十年的过程中,四位被上诉人并没有买入方正科技的股票,直到2015年受了A股“大牛市”和方正科技发布的利好公告影响,投资者才购入股票,所以不存在交易因果关系。

投资者认为,只要投资者在实施日到揭露日期间买入方正科技股票,并持有到揭露日后卖出,就可以推定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交易上的因果关系。

第二,投资差额损失应以何种方法确定股票买入均价?

方正科技认为,一审判决采用“第一笔有效买入后的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买入均价,会将揭露日前一部分已经卖出、只是当时并没有清仓的证券的实际交易价格计入买入成本,有违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投资者认为,本案应采用实际成本法计算差额损失,这种计算方法简便易行,而且反映了投资者的实际损失。

第三,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因素应如何计算?

方正科技认为,本案《损失核定补充意见书》的计算方法导致部分案件出现投资者损失“未受系统风险影响”的不合理情况,应当合理确定系统风险的最低比例。方正科技通过相关计算提出将41.87%作为最低比例。

投资者认为,本案不存在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如果必须要扣除,也应在10%的范围内统一酌情扣除。

第四,损失计算是否需要扣除证券市场系统风险以外的其他因素?

方正科技认为,投资者的部分损失是因为方正科技经营业绩下滑及债务问题造成股价下跌所致,这属于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应予扣除的“其他因素”,法院不应以无法准确计算而不予扣除,应酌情认定影响比例并予以剔除。

投资者认为,在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尚未界定明确的情况下,非系统风险更难以确定,究竟什么是非系统风险也没有相关法律和事实依据,故法院对此不应予以考虑。

在当日判决后,本案合议庭成员、上海高院金融庭法官许晓骁针对案件争议焦点作出了逐一分析。

许晓骁告诉澎湃新闻记者,首先,根据虚假陈述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推定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的行为均受到了虚假陈述的诱导。本案被上诉人买入方正科技股票的时间均在该范围之内,故应推定买入行为与虚假陈述之间存在交易上的因果关系。

其次,“移动加权平均法”考虑了从实施日至揭露日整个期间内投资者每次买入证券的价格和数量,同时剔除了因卖出证券导致的盈亏问题,能够较为客观、公允地反映投资者持股成本,避免畸高畸低的计算结果,一审法院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运用计算机软件分析交易数据并计算结果,能够解决“移动加权平均法”带来的计算量问题,并不会给投资者救济增加困难。

再次,关于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扣除比例,统一扣划比例的方法无法反映整体市场风险与单一股价变化的相对关系,同时考察指数变化与股价变化的“同步指数对比法”更具合理性。一审判决采用的计算方法前后一致,具有逻辑上的一致性。

最后,对于司法解释中“其他因素”的适用应严格把握,本案中方正科技经营业绩下滑及债务等问题对其股票价格产生何种影响并不明确,故一审法院未将其作为扣除赔偿比例的因素,并无不当。

综上,上海高院认为,方正科技因重大关联交易未披露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侵权,应对受侵权的投资者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一审法院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投资者的证券买入均价并采用“同步指数对比法”计算市场系统风险扣除比例,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相对公平合理,并无不当,且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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