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发行5日内启动股份购回 落到实处还需采取强制措施
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无力进行股份购回的情况下,可由相关赔偿基金进行购回。
近日,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向券商下发《关于切实提高招股说明书(申报稿)质量和问询回复质量相关注意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具体内容包括重大事项提示、风险因素、投资者保护(欺诈发行股份购回承诺)等八个方面,共有28条。因此,该《通知》被称为“科创板28条”。
科创板28条首次提出,当公司被认定欺诈发行时,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作出承诺;存在老股配售的,实施配售的股东还应当承诺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科创板28条是对《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下称《试行办法》)相关要求更加具体化的明确。“试行办法”第68条规定,对发行人存在本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责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一定期间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通知》明确为“5个工作日内”,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就目前A股市场现状来说,让欺诈发行公司购回股份确实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最有效措施。根据现行的做法,在涉及欺诈发行公司的投资者保护问题上,通常采取的措施就是保荐机构的“先行赔付”。但这种赔付制度将“揭露日”之后买进股票的投资者拒于赔付的大门之外。
由欺诈发行公司购回股份,就可以保护所有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因此,由欺诈发行公司购回股份的做法值得推崇。正因如此,在保护投资者问题上,科创板28条对欺诈发行公司购回股份制度做出进一步的完善,明确在“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这显然是值得肯定的。
但这并不意味着欺诈发行公司购回股份的制度因此就可以顺利实施了。从A股市场过去的历史实践来看,欺诈发行公司购回股份的难点,不在于多少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而是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变成“老赖”,不进行股份购回。
因此,要让欺诈发行公司顺利实施股份购回,就必须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是采取法律上的以及行政上的强制措施,比如,对欺诈发行的主要责任人实行不低于15年的有期徒刑,如果责任人能积极实施股份购回、赔偿投资者损失,则可将其刑罚减到10年以下。当然,要实施这一条,需要做好《刑法》的相关修改工作。
另一方面是完善赔付制度,统一组建投资者赔偿基金,在投资者赔偿基金下面设置每家上市公司子账户。将上市公司融资与再融资金额的一定比例划转到投资者赔偿基金的上市公司子账户名下,同时保荐机构及律师、会计师事务所等收入的一部分也划转到该账户。此外,控股股东等原始股东的股份减持收入也按一定比例划转到该账户。
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无力进行股份购回的情况下,可由相关赔偿基金进行购回。如果该赔偿基金金额不足,则可参照现行的“先行赔付”做法,由保荐机构、律师所、会计师所先行拿出资金补充到投资者赔偿基金的上市公司子账户,然后统一进行股份购回。
□皮海洲(财经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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