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巨债“借款”2000万元拒不归还,贵州一企业主犯合同诈骗罪领刑15年
明知企业欠下2000多名民间借贷人10亿多元巨额债务、早已资不抵债、无力偿还借款,仍隐瞒负债真相,以银行“倒贷"为由,向被害人“借款"2000万元,后以公司负债十亿余元为由,拒绝偿还被害人本金——近日,贵州一水泥公司企业主谢凡聪因合同诈骗罪,被山西省阳泉市中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其违法所得196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退赔被害人。
据公开资料显示,贵州开阳紫江水泥有限公司(下称紫江水泥)系开阳当地明星企业、纳税大户。其党委书记、法定代表人谢凡聪持股紫江水泥97.54%。公开资料显示,他出生于1961年,从事水泥生产经营已30多年,曾任开阳县政协委员常委、贵阳市人大代表。
据被害人陈述,他与谢凡聪经朋友介绍认识。2015年3月13日,被告人谢凡聪以银行倒贷(借新贷,还旧贷)为由,“在银行倒贷需要2000万,最多半个月就能归还",向其提出借款。在借款前,谢凡聪保证“倒完贷款立刻还钱",并介绍其名下水泥厂、龙水磷矿“目前经营状况良好,没有其他债务,只有一部分银行贷款需要倒贷"。
公开庭审表明,贵州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披露,截止2014年12月31日,紫江水泥负债总额为6.6亿多元,已资不抵债。谢凡聪在庭审中称,紫江水泥的大量债务,来自民间借贷,涉及2000多名债权人。
后谢凡聪个人与王某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20000万元用于短期周转,期限一个月,借款到期后一次性偿还本息2040万元,谢凡聪用“自己持有的开阳龙水磷矿49%出资股权"作为借款质押。同年3月16日,王某将借款转入谢的个人账户,当日,谢又将该款转入紫江水泥账户。次日,紫江水泥偿还贷款2247.3万元。
证据显示,2015年4月1日,紫江水泥从贵阳银行开阳支行贷款2200万元。但这笔贷款没有归还给王某,其中400万元付给开阳龙水磷矿原股东仵某,其余1800万元中的绝大部份用于偿还紫江水泥的债务。
借款到期后,谢凡聪兑付协议约定的40万元利息,但本金经多次催要,仍迟迟未还。
证据显示,2015年5月,谢凡聪写道歉信并安排紫江水泥工作人员携带公司向个人、单位、银行借款明细等负债资料给王某,称目前公司负债10多亿元、经营困难、无力还款。
谢凡聪在道歉信中解释其遭遇的经营困难:“当前企业遇到严重困难,主要是这几年吸收大量社会资金用于企业建设发展,但去年10月至今,要求退换借款本金的个人特别多,出现挤兑情况。"
庭审上出示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显示,截止2015年11月30日,紫江水泥负债总额达10.9亿元。2015年12月4日,紫江水泥向法院申请重整。2017年8月,贵州开阳县法院裁定批准其重整计划。
2015年7月1日及同年11月5日,被害人王某与谢凡聪先后约定2016年1月前逐月偿还本息、2017年6月前逐月偿还本息两个协议,并约定谢凡聪将其“开阳龙水磷矿出资额中的27%份额"质押给王某(该磷矿于2015年10月停产)。谢凡聪俱未履行协议。
但据庭一份谢凡聪所写的《承诺书》显示,他名下所持的开阳龙水磷矿27%的出资份额是受紫江水泥委托代持,该项出资股权不属于其及其家庭财产。
2017年9月,被害人王某到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案。2018年4月,谢凡聪被阳泉市警方以涉嫌合同诈骗刑拘,5天后被批捕。2019年6月4日,该案在山西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阳泉市检方指控,被告人谢凡聪明知其紫江水泥背负巨额债务,资不抵债,无力偿还借款的情况下,仍隐瞒负债真相,以银行倒贷为由,向被害人王某借款2000万元,用于短期周转,期限一个月。后谢凡聪除转给被害人40万元利息外,以公司负债10亿多元为由拒绝偿还被害人借款本金,后双方先后签订两份还款协议书后,谢凡聪仍未还款。经查,谢凡聪在借款协议、还款协议中约定的股权质押无效。
检方认为,谢凡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凡聪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庭审期间,被告人方面认为,其没有隐瞒紫江水泥公司财务情况,借款是因为流动资金困难,主观上不具有诈骗罪的故意与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未采取欺骗手段骗取王某财物,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应属民事纠纷。
阳泉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谢凡聪在借款逾期一个月后,写道歉信及派人提供紫江水泥欠债10多亿元明细给被害人,明言无力还款,可以证实被告人在向被害人借款时,隐瞒其占绝对股份的紫江水泥已资不抵债的事实。另据相关证据证明,谢凡聪系代持紫江水泥在开阳龙水磷矿的股份,该股份实际出资人为紫江水泥,但谢凡聪在借款时隐瞒事实真相,用其代持的49%股份作借款质押,后在转让股权时也未告知王某,该股权质押未办理相关手续,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质押未生效。结合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可以证实借款用于银行还贷后,谢凡聪隐瞒又贷出2200万元真相,将贷款用于偿还公司债务,仅归还被害人利息;借款到期后,谢两次与被害人签订分期还款协议,且约定最低还款额仅为40万元,但其均分文未履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凡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款项后拒不归还,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属坦白,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阳泉市中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谢凡聪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其违法所得196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退赔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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