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修订草案 对科创板发行股票条件等基础制度作出规定
据新华社电证券法修订草案中新增了“科创板注册制的特别规定”专节,并对科创板发行股票的条件、注册程序、监督检查等基础制度做出了规定。
修订草案首先明确,“对拟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股票、存托凭证的公开发行,实行注册制,其发行注册适用本节规定”。
修订草案规定了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包括: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结构,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等。
修订草案规定,证券交易所受理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申请,审核并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督促发行人完善信息披露内容。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应当将审核意见及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并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注册的决定。
修订草案还对监督检查制度作出了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已作出的证券注册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的,停止发行;已经发行的,可以责令发行人回购证券,或者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证券。
据介绍,鉴于注册制改革仍处于试点阶段,经过实践,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再上升为法律制度,更为稳妥。因此,在此次审议稿中根据现阶段试点情况对科创板注册制作出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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