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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换脸” 人体胚胎 业主权利……多部多部法律草案法律草案提交提请审议提交提请审议 回应社会热点

华西都市报 2019-04-21 10:37 大字

“AI换脸” 人体胚胎 业主权利…… 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审稿拟强化小区业主权利保障,法官检察官客观公正履职拟写入法律,我国拟立法规范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学研究,我国拟立法明确国家实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20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

多部提交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对社会热点做出及时回应。

单独设立人格权编,是我国民法典分编草案的一大亮点。20日,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二审稿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其中对人体基因胚胎科研活动、“AI换脸”、人体试验、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作出了规范,立法过程体现出较强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1 业主权利

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审稿

拟强化小区业主权利保障

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审稿20日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二审稿对保障小区业主权利相关内容作出细化,群众普遍反映的业委会成立难、公共维修资金使用难、业主维权难等问题有望进一步解决。

草案二审稿明确,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同时,在建筑区划内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等的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此次物权编草案二审稿的一大亮点,是完善了公共维修资金使用的表决程序。二审稿强调,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而一审稿中通过这一事项的表决要求为“双过四分之三”同意。同时,二审稿还规定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关键词2 疫苗接种

拟立法明确国家实行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

20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疫苗管理法草案增加规定:国家实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草案还明确,实施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接种后出现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器官组织损伤等损害,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不能排除的,应当给予补偿。

草案还补充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惩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完善了惩罚性赔偿规定,明确明知疫苗存在质量问题仍然销售、接种,造成受种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种者或者其近亲属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关键词3 人体胚胎

规范人体基因科研活动:

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不得违背伦理道德

开展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学研究,可能带来人体生命健康安全和伦理道德方面的风险,必须有严格的法律规范。20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作出规定。草案在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中增加一条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这是我国首次在民事立法中作出基础性规定规范此类问题。

“这是对民法总则关于‘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价值判断的延展和重申。”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轶认为,在未来法律实施过程中,对于从事相关科研医学活动危害人体健康、违背伦理道德的,应根据情节轻重,让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或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利明认为,一些医疗机构、科研机构和人员贸然从事的一些有关人体基因和人体胚胎方面的科研活动,不仅可能对试验个体造成损害,也可能对社会整体道德造成冲击,有必要通过立法予以规制,使这些科研活动在科学、伦理的指引下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4 “AI换脸”

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

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深度伪造可以制作使人难辨真假的动态人脸画面和声音,“AI换脸”可以随意替换视频的角色面部……信息技术日新月异,也引发了人们对相关技术可能侵犯肖像权、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乃至国家安全的更多担忧。

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二审稿对此作出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其他人格权的许可使用和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目前,通过信息技术深度伪造他人的肖像、声音主要用于网络‘恶搞’,但这种技术存在很强的负面效应,容易被不当利用。”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强说,草案针对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肖像、声音作出规定,清晰地表达了民事基本法保护公民的态度。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表示,草案明确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说明,肖像权的使用是没有附加条件的,未经本人同意,即便没有营利目的和主观恶意,同样构成侵害肖像权。

关键词5 人体试验

完善医疗人体试验相关规定:

临床试验应经伦理委员会审查

发展新药品、研究治疗手段,需要进行以人体为对象的医疗试验活动,如何确保这些试验活动规范有序?

为严格规范相关试验活动,保护受试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二审稿明确规定,为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向接受试验者或者其监护人告知试验目的、用途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等详细情况,并经书面同意。

杨立新说,相比草案一审稿,二审稿将临床试验的范围扩大至“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治疗方法”,这样更符合医疗科技发展的实际需求,能够更好推动医学科学发展,也保障医疗科技能够更加安全地应用于临床。

“技术没有达到比较成熟的程度就贸然进行人体试验,可能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孟强说,草案强调临床试验应经伦理委员会审查,严格控制相关试验的程序,意义十分重大。试验能否进行,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将起重要作用。

关键词6 个人信息

收集使用未成年人信息

须征得监护人同意

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二审稿中,对收集使用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个人信息的,增加规定应当征得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王利明表示,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隐私和个人信息非常容易受到利用和侵害,需要特别强化保护,如对网络游戏采取分级措施,限制暴力等有害信息。所以,有必要进行法律规范,要求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必须取得其监护人的同意。

同时,草案还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隐私、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杨立新表示,草案强调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职过程中的保密义务,增加未成年人信息保护的内容,这些修改与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一脉相承,也给下一步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关键词7 公正履职

法官检察官

客观公正履职拟写入法律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20日开始审议法官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检察官法修订草案三审稿。两部草案的三审稿分别对法官、检察官客观公正履职作出了明确规定。

2018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法官法修订草案、检察官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之后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的部门和专家提出,法官、检察官应当客观公正行使职权,特别是检察官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要全面客观收集各种证据。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法官、检察官履行职责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

对此,两部草案的三审稿规定,法官审判案件、检察官履行职责,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检察官法修订草案三审稿还增加规定,检察官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既要追诉犯罪,也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同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结合司法责任制改革,进一步加强对法官、检察官履职的监督。对此,两部草案的三审稿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了对法官、检察官的监督;在法官、检察官应当履行的义务中增加规定,对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并相应规定了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8 科创板

证券法修订草案

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

证券法修订草案20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这项在资本市场上备受关注的法律草案由最高立法机关进行第三次审议。

与草案二审稿相比,三审稿重点是根据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试点的进展情况,增加关于科创板注册制的相关规定,同时根据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其他相关制度进行适当修改完善。

证券法修订与资本市场的发展密切相关,需要根据市场最新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针对证券市场近几年出现的问题和注册制改革情况,证券法修订草案都做出了相应的修改完善。

本组稿件均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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