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芯科技“反恶意收购”事件招来大股东回怼国腾电子:从未与我沟通 明确反对
振芯科技日K线图
■本报记者杨成万
《金融投资报》追踪报道的振芯科技(300101)“反恶意收购”事件,出现了戏剧性变化。公司于近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部分提案》的议案,不再将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提请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对于取消议案的原因,公司表示上述议案尚需进一步修订和完善。而作为大股东的成都国腾电子集团(简称:国腾电子)首次表示,振芯科技董事会此前做出修改《公司章程》行为从未与国腾电子进行过沟通。
两次被深交所关注
3月26日,在公司发出的关于召开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拟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提交此次股东大会审议。一石激起千层浪。3月28日,公司收到了来自深交所的关注函。深交所要求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4月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深交所并对外披露。
4月8日,公司回复了深交所的关注。《金融投资报》记者发现公司及其聘请的律师的基本理由和观点为,由于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恶意收购”,以及出现了“恶意收购”情形时,公司原有董监高人员的去留、经济赔偿等问题均未作出规定,因此,《公司章程》对上述问题的“自我规定”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
不过,对于公司及律师的上述“说法”并未获得深交所认同。4月10日,深交所再次向公司发出关注函,要求公司说明,请公司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公司控股股东涉诉事项的各种可能结果;公司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可能发生的具体变化及其相关风险;董事会决议作为认定“恶意收购”的最终依据的法律依据及合理性;是否损害公司股东利益及权利;公司如何防范董事会将自身利益凌驾于公司及股东利益之上;公司是否已制定执行董事会轮换制度的具体措施;相关措施是否会限制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董事的权利;是否会限制股东行使提案权或表决权。
深交所同时提醒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控制权存变更风险
与此同时,公司大股东国腾电子表示,振芯科技董事会做出修改《公司章程》行为,从未与国腾电子进行过沟通。其对外发布的回复函等,均不能作为国腾电子的真实意图。国腾电子对本次章程修订持明确的反对意见。
国腾电子认为,“恶意收购”本身并非一个严格意义的法律概念,其界定具有很强的主观性。收购人“收购”是股东权利自治,“恶意收购”以董事会决议作为最终判决依据,实际上是管理层为了巩固自身的经济利益和管理地位,明显违反公平原则,而置股东利益于不顾。
国腾电子同时认为,管理层在公司经营业绩欠佳的情形下想通过金色降落伞、分期分级董事会和董事会提名限制等“反恶意收购”条款维护现有个人利益,固化董事会人员结构,也会将好的投资人阻碍门外,不能引入新的管理层,结果也会是因一己私欲,影响股东长远利益。
国腾电子表示,早在2018年8月8日,国腾电子依法将国腾电子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由莫晓宇改选为高虹。当月17日,高虹以国腾电子新任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向振芯科技发送了书面告知函,明确告知其国腾电子相关董事会决议结果。而莫晓宇等管理层向法院提起的要求撤销国腾电子此项人事任命的诉讼,目前案件处于中止状态。
早在2018年年初,振芯科技前董事长莫晓宇向法院起诉要求解散国腾电子,而且得到了一审法院同意解散的判决。随后国腾电子大股东进行了申诉,但二审至今还未开庭,如法院依旧判决国腾电子解散,振芯科技将陷入股权分散,失去实控人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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