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案改判两罪撤销 仍犯挪用资金罪顾雏军被判5年
●顾雏军其人
曾坐拥5家上市公司
顾雏军曾是5家上市公司的掌舵人。
2000年,顾雏军在开曼群岛注册格林柯尔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并在当年7月13日成功登陆香港创业板;当年10月,顾雏军斥资5.6亿元收购科龙电器;2003年5月,顾雏军收购了美菱电器20.03%的股份;同年11月,顾雏军收购亚星客车60.67%的股份;2004年4月,顾雏军收购襄轴股份29.84%的股份,标志着格林柯尔进入汽车制造和配件行业……
不过好景不长,大刀阔斧的“资本狂人”也没有预料到自己会沦为“阶下囚”,5家上市公司也四处散落:港股上市的格林柯尔科技已经退市;科龙电器则在2006年被海信收购后,从管理人员到终端产品都被换上“海信”标签;亚星客车在其入主后很快便迎来连续三年亏损;襄阳轴承在顾雏军被立案调查后很快便与其划清界限;同样地,美菱电器也在2006年将“顾雏军班底”全部踢出局……
顾雏军,是原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扬州科龙电器有限公司、顺德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企业的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
2009年,法院原审认定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八十万元。
顾雏军刑满释放后提出申诉,最高法2017年12月作出再审决定。昨日,顾雏军再审案宣判。改判顾雏军只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可申请国家赔偿。本案再审判决生效后,有关部门将依法把已执行的罚金返还。
[两项罪名为何被撤销]
对于原审判决中的虚报注册资本罪,第一巡回法庭庭长裴显鼎表示,原审认定顾雏军等人在申请顺德格林柯尔变更登记过程中,使用虚假证明文件以不实货币置换无形资产出资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但综观全案,顾雏军等人的行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
对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最高法再审认为,原审认定顾雏军等人在2002年至2004年间将虚增利润编入财会报告后向社会披露的事实存在。但是,根据刑法规定,必须有证据证实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的行为造成了“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危害后果,才能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裴显鼎说,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是指“造成股东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或者交易被迫停牌的”情形。本案中,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本案存在上述情形。
[为何认定构成挪用资金罪]
最高法再审认为,原审认定顾雏军、张宏挪用科龙电器和江西科龙2.9亿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裴显鼎说,顾雏军作为科龙电器董事长,指使下属违规挪用科龙电器和江西科龙的2.9亿元资金;张宏作为江西科龙董事长兼总裁,接受顾雏军指使,违规将涉案2.9亿元转出使用,符合刑法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情形。
同时,涉案2.9亿元被违规转出后,在顾雏军、张宏专门开设的临时银行账户间连续划转,资金流向清晰,且未混入其他往来资金,最终被转入扬州格林柯尔的验资账户,作为顾雏军注册成立扬州格林柯尔的个人出资。涉案资金的实际使用人是顾雏军个人,属于刑法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
此外,顾雏军指使张宏挪用2.9亿元资金归个人用于公司注册,是顾雏军为收购上市公司扬州亚星客车作准备,属于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符合刑法关于挪用资金“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规定,且挪用数额巨大。
再审过程中,顾雏军及其辩护人提出科龙集团尚欠格林柯尔系公司巨额资金,其使用科龙电器和江西科龙资金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
裴显鼎对此表示,现有证据不仅无法得出科龙集团尚欠格林柯尔系公司巨额资金的结论,相反,科龙集团还至少遭受了5.92亿元的巨额损失。
[再审改判意义何在]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认为,再审判决“有改有维”,体现了公正严格的司法原则。此次判决树立了一个标杆,再审案件“部分错部分纠、全部错全部纠”,彰显实事求是的法治精神。
据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介绍,最高法正在全面梳理现行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中对各类产权存在不平等保护的条款,并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同时抓紧起草有关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坚决防止将民事案件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综合新华社、金融界、《新京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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