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雏军案再审:三项罪名撤销两项 挪用资金罪改判有期徒刑5年,已执行完毕
挪用资金罪改判有期徒刑5年,已执行完毕 顾雏军(资料图片)
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对顾雏军等人再审宣判。
新华社发
最高人民法院10日对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人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决撤销原判对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挪用资金罪的量刑部分,对顾雏军犯挪用资金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已执行完毕)。
2008年1月30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顾雏军等人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犯挪用资金罪,对顾雏军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六十万元;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八十万元。其余七名被告人均被判处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六人被宣告缓刑。宣判后,顾雏军等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5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顾雏军刑满释放后,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再审决定,提审本案。
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认为,原审认定顾雏军、刘义忠、姜宝军、张细汉在申请顺德格林柯尔变更登记过程中,使用虚假证明文件以6.6亿元不实货币置换无形资产出资的事实存在,但该行为系当地政府支持顺德格林柯尔违规设立登记事项的延续,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相关法律在原审时已进行修改,使本案以不实货币置换的超出法定上限的无形资产所占比例由原来的55%降低至5%,故顾雏军等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原审认定科龙电器在2002年至2004年间将虚增利润编入财会报告予以披露的事实存在,对其违法行为可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但由于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科龙电器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的行为已造成刑法规定的“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后果,不应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原审认定顾雏军、姜宝军挪用扬州亚星客车6300万元给扬州格林柯尔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错误,不应按犯罪处理,但原审认定顾雏军、张宏挪用科龙电器2.5亿元和江西科龙4000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顾雏军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科龙集团欠格林柯尔系公司巨额资金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顾雏军、张宏的行为均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且挪用数额巨大。鉴于挪用资金时间较短,且未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依法可对顾雏军、张宏从宽处罚。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再审四大看点
作为一起始于十多年前的涉产权疑难复杂案件,顾雏军案再审受到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该案的再审改判释放了产权司法保护的积极信号,对于激发企业家创业创新动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看点 1
顾雏军可申请国家赔偿
顾雏军,是原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扬州科龙电器有限公司、顺德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企业的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
2009年,法院原审认定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八十万元;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因分别犯上述一罪或数罪被判处刑罚。
顾雏军刑满释放后提出申诉,最高法2017年12月作出再审决定,提审该案,并于2018年6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记者了解到,本案中被改判无罪的姜宝军、刘义忠、张细汉、严有松、晏果茹、刘科均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因部分罪名被改判无罪导致服刑期限超过改判刑期的顾雏军也可申请赔偿。此外,原审判决对顾雏军等人还分别判处了数额不等的罚金刑。本案再审判决生效后,有关部门将依法把已经执行的罚金返还顾雏军等人以及刘义忠的亲属。
看点 2
顾雏军两项罪名为何被改判?
对于原审判决中的虚报注册资本罪,担任顾雏军案再审合议庭审判长的最高法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第一巡回法庭庭长裴显鼎表示,原审认定顾雏军等人在申请顺德格林柯尔变更登记过程中,使用虚假证明文件以不实货币置换无形资产出资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但综观全案,顾雏军等人的行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
“本案侦查期间,法律对无形资产在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的限制性规定已经发生重大改变。本案原审审理时,顾雏军等人虚报注册资本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已明显降低。”裴显鼎说,此外,顾雏军等人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与当地政府支持顺德格林柯尔违规设立登记有关,也并未减少顺德格林柯尔的资本总额。
对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最高法再审认为,原审认定顾雏军等人在2002年至2004年间将虚增利润编入财会报告后向社会披露的事实存在。但是,根据刑法规定,必须有证据证实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的行为造成了“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危害后果,才能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裴显鼎说,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是指“造成股东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或者交易被迫停牌的”情形。本案中,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本案存在上述情形。
——由于侦查机关收集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和四名股民证言的程序违法,原第一审未予采信。原第二审在既未开庭审理也未说明理由的情况下,采信其中三名股民的证言,确属不当。
——案件再审期间,检察机关提交的民事调解书系在本案原判生效之后作出,未能体现顾雏军等人的真实意愿,且不能客观反映股民的实际损失。
——本案也不存在“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或者交易被迫停牌的”情形,原审以股价连续三天下跌为由认定已造成“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后果也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原审认定科龙电器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的行为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追究顾雏军等人的刑事责任。”裴显鼎说。
看点 3
为何认定顾雏军等人构成挪用资金罪?
裴显鼎说,顾雏军作为科龙电器董事长,指使下属违规挪用科龙电器和江西科龙的2.9亿元资金;张宏作为江西科龙董事长兼总裁,接受顾雏军指使,违规将涉案2.9亿元转出使用,符合刑法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情形。
同时,涉案2.9亿元被违规转出后,在顾雏军、张宏专门开设的临时银行账户间连续划转,资金流向清晰,且未混入其他往来资金,最终被转入扬州格林柯尔的验资账户,作为顾雏军注册成立扬州格林柯尔的个人出资。涉案资金的实际使用人是顾雏军个人,属于刑法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
此外,顾雏军指使张宏挪用2.9亿元资金归个人用于公司注册,是顾雏军为收购上市公司扬州亚星客车作准备,属于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符合刑法关于挪用资金“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规定,且挪用数额巨大。
“顾雏军等人的挪用资金行为侵害了科龙电器的企业法人产权,损害了广大股民的切身利益,而且严重扰乱了资本市场秩序,对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造成了重大不良影响,社会危害性大,应依法予以惩处。”裴显鼎说。
再审过程中,顾雏军及其辩护人提出科龙集团尚欠格林柯尔系公司巨额资金,其使用科龙电器和江西科龙资金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
裴显鼎对此表示,现有证据不仅无法得出科龙集团尚欠格林柯尔系公司巨额资金的结论,相反,科龙集团还至少遭受了5.92亿元的巨额损失。
看点 4
再审改判意义何在?
从张文中案到顾雏军案,一系列社会高度关注的涉产权案件再审,成为近年来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生动实践。
“从之前的庭审来看,这个判决结果在意料之中。”旁听了顾雏军案再审宣判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说,“从实体到程序,最高法的判决有理有力、合情合法,法庭尊重保障了控辩双方的各项权利。”
陈卫东认为,再审判决“有改有维”,体现了公正严格的司法原则。此次判决树立了一个标杆,再审案件“部分错部分纠、全部错全部纠”,彰显实事求是的法治精神。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研究员司楠说,通过对涉产权案件的依法公正审理,充分显示出司法机关为民司法、公正司法、依法纠错的坚定信心和决心。
据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介绍,最高法正在全面梳理现行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中对各类产权存在不平等保护的条款,并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同时抓紧起草有关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坚决防止将民事案件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下一步既要继续纠正刑事领域的涉产权错案,更要进一步加大对民事、行政以及执行领域涉产权错案的甄别纠正力度。”该负责人说,“同时进一步加强裁判指导,统一裁判尺度,健全涉产权错案甄别纠正的常态化机制。”
本组稿件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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