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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力金融诉讼时效过半投资者索赔需及时

金融投资报 2019-03-27 01:01 大字

本报讯(记者 杨成万)记者近日从微信gumin148维权平台证券律师 杨 泉 军 处 获 悉 , 新 力 金 融(600318)因信息披露违法而引发了投资者的索赔诉讼,而2017年9月18日证监会对新力金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至今,投资者索赔诉讼时效已经过半。按照目前的维权进度分析,当本案的最终赔偿结果得以确定的时候,诉讼时效或将到期,他因此提醒目前还没有起诉的投资者及时维权,以免失去索赔资格。

据杨泉军律师介绍,新力金融因为2015年度重大资产报告书披露不准确、2015年年报虚增收入和利润、未披露关联交易和重大诉讼,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信息披露违法,从而引发大量投资者的索赔诉讼。2018年1月,合肥中院开庭审理了该案件,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揭露日的认定”、“基准日的认定”和“系统性风险的认定”三大主要问题阐述了各自的观点。原告方认为,应当依据司法解释第三十三条第1款的规定,“以揭露日后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作为基准日”;而被告方却认为,第一次开庭时,新力金融的累计成交量尚未达到100%,因此应当依据该条第2款的规定,“以揭露日后第30个交易日作为基准日”。

此后,虽然一审、二审法院对新力金融“揭露日认定”问题作出了终审判决,但最终的赔偿结果至今悬而未决。近期合肥中院将选择部分案件,对最终的赔偿结果作出一审示范性判决。根据前期庭审情况分析,在2015年2月18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买入,并在2017年9月1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新力金融的投资者具备初步的索赔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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