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手机判10年可怕在哪儿?
□舒圣祥
全国人大代表董明珠认为,现在手机在我们生活中是必不可少的,手机上有很多功能,特别是很多手机都绑定了银行卡,丢失手机应该无偿退还。“偷手机判10年,捡到不还判5年,这个社会就稳定了。”
作为一个企业家,并不是专业的法律工作者,说出这种略带情绪的话,当然可以理解。但是作为人大代表,在全国两会这样的重要场合公开发表这种未经认真思考的观点,其实是非常欠妥的。每个人痛恨的东西可能并不一样,董明珠认为手机很重要,偷手机的因此很可恨;那么,他人痛恨之物,是否也该重罚呢?
更令人忧虑的是,今年全国两会上,还有很多刑法方面的立法建议,无一例外都是要求重刑。比如,30名人大代表联名建议,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下限,降低到12周岁。比如,全国人大代表、深圳证券交易所总经理王建军建议,应该比照金融诈骗罪处理欺诈发行罪,把最高5年刑期改成无期。再比如,全国人大代表阎志建议,将拐卖儿童罪最低刑期由5年调整为10年。
应该承认,这些建议都是从良善初衷出发,很多还受到了个案影响。但从刑法全局考虑,却未必那么合理。我们要警惕那种商鞅式的重刑主义抬头。轻罪重刑是古代社会刑罚思想的特色,绝不该是现代法治国家的特色。
若是任何事情只需重判就能简单解决,刑罚也许只需一律死刑即可。但事实不是这样的,法律是个相当专业而且严肃的事情,义愤的归义愤,理性的归理性,刑罚轻重,应与犯罪的罪质、犯罪情节、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愤怒情绪裹挟下的重刑主义,理当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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